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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證券專業調解的開展將能夠有效地減少證券投資領域中的訟累、訪累,符合糾紛解決方式的國際發展趨勢
日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北京召開會議,組織專家對保護基金公司開展公益性證券專業調解試點工作進行研究討論。保護基金公司董事長劉洪濤在會上表示,在風險處置工作接近尾聲的情況下,發揮好保護基金的作用,服務市場發展的需要,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她指出,保護基金公司推進公益性證券專業調解工作,符合證券市場改革、創新的方向,是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一項具體措施,是對拓展投資者保護領域的積極探索。
保護基金公司總經理莊穆指出,保護基金公司對多元化證券糾紛解決機制進行了長期的研究,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將開展公益性證券專業調解試點工作列為2012年重點工作,既是順應社會管理方式創新的需要,更是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項具體措施。同時,保護基金公司將在探索實施調解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公益訴訟制度研究,不斷拓展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領域。
參會專家均表示保護基金公司對於試點公益性證券專業調解工作的研究和探索具有積極意義,符合資本市場發展和保護投資者切身利益的需要,符合中央提出的廣泛利用社會力量建立“大調解”機制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錢曉晨副庭長指出,保護基金公司在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背景下成立,已順利實現了由“消防隊”的角色向常態下的投資者權益保護職能的轉換,這是保護基金公司生命力的體現。目前,保護基金公司探索推進調解工作,具有保護投資者權益、化解矛盾和吸附矛盾的積極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范明志法官認為,保護基金公司推進公益性證券專業調解工作恰逢其時,與中央提出的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機制的精神相吻合。該項工作的開展將能夠有效地減少證券投資領域中的訟累、訪累,也為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緩解壓力,不但受法律與政策的支持,也符合糾紛解決方式的國際發展趨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東副教授對保護基金公司試點調解工作的開展進行了理論闡述。他強調,由保護基金公司來開展公益性調解工作,一是具有公信力,更能得到投資者的認可;二是順應“大調解”形勢下社會管理方式創新的需要;三是具有專業、人員方面的優勢,可以迅速、有效地開展試點工作。
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劉長春司長對保護基金公司開展試點調解工作給予了肯定。她指出,保護基金公司開展試點調解工作與中央所倡導的“建立以調解為中心的糾紛解決機制”等相關政策原則相符合,建議在試點初期調解範圍宜窄,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逐漸放寬。
中兆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江建議,可將公證機制引入公益性證券專業調解中,以此來加強調解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