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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將出 引發市場三大猜想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5: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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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

  預計在舉證責任、證據確認、損害賠償等方面將有所推進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徐嵐) 中國的證券市場“碩鼠”橫行,欺詐者付出的代價遠遠小于股民遭受的損失,其中內幕交易就是監管層最頭痛的問題。金融和司法體系公認的不成熟,對內幕交易的威懾力不夠而犯罪成本低廉,使得A股市場的各類內幕交易始終氾濫。公開數據顯示,證監會2011年前11個月共獲取內幕交易案件線索108件,立案調查39起,啟動非正式調查63起,已通報了秦宣、謝風華等轟動性大案。當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上任將大刀揮向內幕交易之後,市場關注的司法方面的配套終於有所進展。昨日接近監管當局的知情人士傳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內幕交易調查認定、舉證責任和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即將出臺,預計在舉證責任、證據確認、損害賠償等方面將有所推進。

  猜測一

  舉證責任:允許採用間接證據

  郭樹清出任證監會主席後,接連表達了打擊內幕交易的高壓態勢,並鄭重聲明對內幕交易和證券期貨犯罪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

  2012年農曆開年,郭樹清拋出一句“IPO不審行不行”引起業內廣泛討論,證券民事維權的重要性更成為一個重要議題。無論是法律界人士還是市場人士均認為,打擊內幕交易的最大障礙就在於取證難的問題,內幕交易中直接證據極少,取證和認定都是難題。有些證據已不存在或很難取證,給刑事追究造成了很大障礙。

  據了解,本次司法解釋的主要精神就是允許公檢法採用間接證據。對內幕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和知悉人、密切聯絡的人都可以推定,沒有合理理由能證明與內幕交易無涉的,都可以推定有犯罪嫌疑。比如有通話記錄或短信記錄,之後有交易行為,雖然通話和短信內容很難獲知,在處罰時也可能被推定有內幕交易嫌疑。這也就意味著,在證監會初步認定發生內幕交易行為並掌握一定證據移交法院審理時,法院或將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要求行為人自辯自己沒有從事此違法行為。

  儘管可通過間接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但所有內幕交易刑事案的偵查成功,都在某種程度上有賴於證人的合作。因此,業內人士對能直接規定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也非常期待,希望能夠有一個清晰的司法解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將更有利於破解打擊內幕交易取證難題。

  猜測二

  證據確認:內幕知情人範圍將擴大

  就像米倉裏的老鼠總是讓莊稼人防不勝防,這幾年相繼被查處的內幕交易案如高淳陶瓷、中山公用、黃光裕案等,涉及到的機構和人員往往複雜多樣。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這就涉及到第二個問題,誰是知情人?

  據了解,在美國,所有獲悉內幕信息的人都算知情人。但在我國關於“知情人”的界定卻並不清晰,譬如説,一個清潔工在打掃時無意看到桌上文件,知曉了並購重組的大消息,那他算不算知情人?這種行為又算不算非法獲取?《證券法》並沒有界定。

  去年底正式實施的《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主要是從內幕信息的源頭上實現對內幕交易的打擊和控制。根據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等級不同,分為行為與信息“基本吻合”、“高度吻合”等不同判定標準。

  而有消息稱,此次司法解釋還會澄清兩個方面,即對內幕交易主體的認定和信息獲取的認定。新的司法解釋將把獲取渠道分為合法與非法兩種。在合法渠道中,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因身份而獲得信息;而通過竊取、刺探、竊聽、收買等獲取內幕信息則屬於非法手段。市場人士表示,內幕知情人範圍的擴大,將為打擊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構建了基礎性的制度框架。

  猜測三

  損害賠償:民事賠償或將厘清

  “告那幫混蛋!”在美國證券界,面對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給中小投資者帶來損失時,律師們會用這樣一句經典的話,要讓證券欺詐者付出巨大代價,要給受損中小投資者成倍補償。而美國對內幕交易案最高25年的有期徒刑加上罰款及民事賠償,顯然也頗具威懾力。可惜的是,中國對內幕交易的懲罰一向比較輕,無論是此前的杭蕭鋼構案中的兩嫌疑人還是此後的謝風華,都是獲利巨大,但無論是最終罰款額度還是刑法量刑,都不足以令後人望而卻步。

  令維權律師們普遍無奈的一個情況是,很多案件遲遲無法立案,而無法立案的原因與此類案件的法律環境有關。我國法律認定的證券欺詐行為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臺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關於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司法解釋則遲遲未出臺。直到2010年黃光裕案發生,才揭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第一案的序幕。但是很多股民維權訴訟卻面臨法律的限制,在民事賠償方面到底什麼人可以申請賠償、如何賠償、賠償額度是多少?目前都無明確的司法依據。

  而據知情人士透露,這些問題都會在這個針對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中有一定的闡述,不過類似美國的集體訴訟機制暫時還出不來。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11月,由公司法、證券法專業律師聯合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領域經驗豐富的律師組成反證券欺詐律師團,類似美國證券市場的集體訴訟受害人召集形式,目前正在就李啟紅、肖時慶等內幕交易案公開徵集利益受損投資者。業內人士對此相當期待,認為民事層面的賠償明晰將為上述股民維權提供更有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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