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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監管層表示,投資者信心是資本市場的基石,稽查執法是維護投資者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市場健康運行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國際成熟資本市場的成功經驗和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現狀均要求依靠強有力的稽查執法來有效維護市場秩序。
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對外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對並購重組審核委委員的回避情形作了增補和明確。值得關注的是,在此次修訂工作規程之前,已出現並購重組委員不當炒股獲利的情形。中國證監會于2011年12月宣佈解聘第三屆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吳建敏,因該委員在審核ST聖方重組前已持有該公司股票且沒有回避審核,在借用他人證券賬戶持有ST聖方股票的情況下,未按規定提出回避申請,2010年3月3日參與審核黑龍江聖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並購重組方案。
若對近期內幕交易案件進行分析,不難發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有四個明顯特點:一是利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案件增多;二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有擴大趨勢,涉案主體呈現多元化和複雜性,既有個人、企業、公職人員,也有重組方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還有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服務人員以及其他因職務關係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三是內幕交易手段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四是內幕知情人通過控制自己親屬賬戶或將內幕信息洩露給親友交易成為內幕交易的主要表現形式。
筆者認為,應採取預防為主,制度先行,強化管控,堵塞漏洞,社會監督等一系列措施打擊內幕交易。首先,證監部門要加強證券處罰的規則體系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出臺證券期貨案件的移送、認定、指定管轄等司法文件,完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推動司法機關制定證券行政案件的證據適用規則。對內幕交易問題,儘快細化完善“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兩個認定指引,加快推進《信息披露違法案件責任認定指引》和《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證券違法行為認定指引》等規則的出臺,逐步建立起長效防範機制。
其次,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案件頻發,除利益驅動目的之外,也有其較為複雜的社會原因,往往一個案件牽涉到多個部門、公司和個人。只有大力推行行政處罰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與司法合作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模式,促進稽查、審理的協調統一,才能有效保證行政處罰工作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實現聯手打擊內幕交易的初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筆者認為,打擊內幕交易是一項長期艱苦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監管部門還不夠,應發動群眾參與,發揮輿論優勢,拓寬信息渠道,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反饋制度。注重對信訪舉報線索的核查,強化對媒體信息跟蹤,擴大情報來源,加強與公安機關、司法部門合作,加大內幕交易行為的刑事追責力度,構建全方位多層面立體化的防控和懲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