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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私募基金(2011)》新書發佈會28日舉行,國務院參事、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夏斌(微博)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建議正在修訂的基金法對私募基金實行備案制。
《中國私募基金(2011)》建議私募基金的監管應借鑒美國等發達市場的監管經驗,重點放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準入制度、投資者的準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個方面。在準入制度方面,借鑒美國等發達市場的監管經驗,對私募基金的準入程序可以採取註冊制和備案制兩種方式;在投資者的準入方面,應確定嚴格的投資者準入條件以縮小和控制私募基金投資者的範圍,從而降低行業風險;而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應根據私募基金的規模和市場影響力的不同,實行有區別的信息披露,對經過註冊的大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應有強制規定,包括資産總額、資産類型、杠桿率、風險評估等,對小型私募基金則不強制要求,但鼓勵其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