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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
假日加班工資需要繳納個稅。以前還有過把中秋節發放的福利月餅也納入個稅繳納範圍的事情。這次是特別明確了加班費需要繳納個稅。
看到這個消息,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恐怕是在加班費納入個稅之前,是不是先把加班費的發放問題給砸實了?
加班是常事,但是許多單位在加班費的發放問題上一直很模糊。還有一些企事業單位根本就是把加班當成正常的上班來看,加班費只是一種只生存于新聞和規定上的傳説中的生物,在活生生的現實當中根本找不到這種生物的出現。
單位不發加班費,處於弱勢的員工一般也就默認了,很少有人會因為這些事情去較真兒。民不舉官不究,勞動監察部門更不會主動去給加班的員工討要加班費去;即使有人反映了,也很少見到職能部門真的就去雷厲風行地為加班人“作主”去。
加班費落實起來磨磨蹭蹭,多少年不見真招,現在倒開始打起了加班費個稅的主意。我們不是説加班費納入個稅應不應該,而是説我們不能在加班費的落實上還存在許多空白和監管無力的時候,就在個稅繳納上顯得這麼積極。也難怪一些人看到這個消息後,在網絡跟帖上留言説:“請先監督好企業付給我們加班工資再説繳稅吧,連加班工資都沒有收什麼稅啊?”
在我們國內生産總值已經躍居世界第二、國家政策向民生傾斜,同時“前幾年一個肉夾饃還一塊錢,現在都需要兩塊五毛錢”這樣一種大背景下,急於把加班費納入個稅繳納範圍,早早盯上這一塊兒“蚊子腿肉”,也並不是一件不能商榷的事情。
相比這樣急於把加班費納入個稅繳納範圍,怎麼監督好、落實好加班費工資的發放,要顯得更為重要。張軍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