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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一家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增持達到29.9%的時候,就自動放棄進一步增持,或許是擔心需要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21日解釋稱,最新修改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事實上是支持股東自由收購的,持股超過30%,既可以選擇要約收購,也可以繼續適用“爬行條款”,每年增持不超過2%,直至達到50%以上。上述修改還明確規定,持股30%以上的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從12個月降至6個月。
據第一財經報道,為便於大股東增持,此次修改對一些行為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明確因持股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繼承以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的發行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許可審核程序。由於取消了上述行為的行政許可,對於現有在審的48份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主動撤回申請,證監會也將終止審查。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