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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0日表示,經過前期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正式下發《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並於3月15日正式施行。《決定》明確,持股50%以上股東每自由增持達到2%的當天及次日暫停增持。
《決定》第二條最後一款中增加每1%的次日披露、每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暫停增持的要求。明確持股50%以上股東每自由增持達到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暫停增持。這樣,持股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與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區別是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過2%,而持股50%以上股東沒有上述限制。
上述負責人還澄清説,股東增持沒有比例上限。不少股東增持接近30%就不再增持了,怕觸發要約收購。實際上,增持幅度也可超過30%,相關法規對此沒有比例限制。達到30%之後,既可以發起要約收購,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2%繼續自由增持。
據介紹,《決定》還將持股30%以上的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從12個月降至6個月,以進一步鼓勵産業資本在合理價位增持股份。
為便於大股東增持,此次修改對一些行為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明確因持股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繼承以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的發行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許可審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