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財經網(博客,微博)專稿】記者 李欣
2月20日,證監會正式下發了《關於修改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下稱《決定》),該決定將於2012年3月15日起實施。
在《決定》中,對於鼓勵産業資本在合理價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等一系列舉措引來市場各方的關注。
首先,證監會在鎖定期方面有所“放鬆”,證監會將持股30%以上的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從12個月降至6個月。
其次,證監會為了鼓勵大股東增持,對一些行為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使得增持所需走的程序“鬆綁”。
此外,證監會還明確,因持股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繼承,以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的發行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許可審核程序。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指出,股東增持沒有比例上限。
該負責人指出,不少股東增持接近30%(如29.9%)的股權比例之後,就不再增持,以避免觸發要約收購。實際上,相關法規對增持幅度沒有比例限制,在持股比例達到30%之後,既可以發起要約收購,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2%繼續自由增持。
同時,證監會也對原有規定中可能造成對股價影響的信息披露細則做出修改。在《決定》中增加一條,即證監會增加了大股東自由增持每1%的需次日披露、每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暫停增持的要求。
《決定》明確,持股50%以上股東每自由增持達到2%的當天 (披露當天)暫停增持,與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區別僅在於持股30%以上的股東每12個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過 2%,而持股50%以上股東沒有上述限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原《規定》對股價有較大影響,為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做出是次修改。
(證券市場週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