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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的信息披露將有細微變化。昨天,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進行修改,修改後的《辦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該文件已經明確了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新《辦法》發佈後,上述規則繼續適用。
而對持股50%以上的股東,按照新《辦法》,每自由增持達到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需暫停增持。這樣,持股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與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區別是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過2%,而持股50%以上股東沒有上述限制。
業內人士稱,去年以來,産業資本增持浪潮此起彼伏,新《辦法》使大股東增持的規則更為明確。比如不少股東增持接近30%後,就不再增持了,怕觸發要約收購。實際上,增持幅度可超過30%,相關法規對此沒有比例限制。達到30%之後,既可發起要約收購,也可按照每年不超過2%繼續自由增持,意在鼓勵大股東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