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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鎖定期鼓勵大股東增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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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昨天宣佈,日前正式下發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將持股30%以上的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從12個月降至6個月,以進一步鼓勵産業資本在合理價位增持股份。該決定將於3月15日起開始施行。

  為了便於大股東增持,此次修改對一些行為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明確因持股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繼承,以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的發行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許可審核程序。

  根據前期徵集的建議,證監會還進一步明確了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的披露要求,持股每增加1%的次日披露、每增加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暫停增持的要求。

  >>政策解讀

  與時俱進調動增持積極性

  證監會方面表示,將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從12個月降至6個月,此舉主要為進一步鼓勵産業資本在合理價位增持股份。從大股東增持的角度來看,大股東增持股份鎖定期由一年縮短至6個月,將極大調動大股東增持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産業資本進場。

  此外,針對修訂後的簡化審批縮短鎖定的規定,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這是鼓勵大股東增持的舉措之一。根據證監會2008年9月對《收購辦法》的修訂,持股30%以上大股東每年2%的自由增持,從原來的行為實施前審批調整為行為實施後審批。考慮這三年市場已經對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的規則比較熟悉,證監會決定取消事後審批,這將進一步鼓勵大股東增持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積極性。

熱詞:

  • 大股東
  • 增持股份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
  • 證監會
  • 行政許可
  • 收購辦法
  • 上市公司收購
  • 2008年
  • 武漢科技大學
  • 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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