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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增持每2%的當天及次日需暫停增持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經過前期的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日前正式下發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並自2012年3月15日起實施。《決定》明確,將持股30%以上的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從12個月降至6個月,以進一步鼓勵産業資本在合理價位增持股份。同時,該負責人稱,股東增持沒有比例上限。
據負責人介紹,《決定》的修訂主要集中在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時的信息披露要求,對管理辦法中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2%及以上股份時信息披露模糊的地方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對於建議進一步強化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的建議,我會予以了採納。”負責人説。
據介紹,為配合2008年9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修訂,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該文件已經明確了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信息披露時點,分別是首次增持時、增持達到1%時、增持完成後。
“《決定》發佈後,上述規則繼續適用,並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修訂時予以納入。但對於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要求未明確,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負責人説。
據悉,按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和此次徵求意見的《決定》相關規定,持股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的股份可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增持每達到5%時需要披露,披露後可繼續增持。
“考慮到這種披露方式易對股價造成較大影響,為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交易的公平性,經研究建議採納相關建議,在新的《決定》第二條最後一款中增加每1%的次日披露、每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暫停增持的要求。明確持股50%以上股東每自由增持達到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暫停增持。”負責人説,這樣,持股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與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區別是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過2%,而持股50%以上股東沒有上述限制。
此外,該負責人稱,不少股東增持接近30%,如29.9%股份之後,就不再增持了,怕觸發要約收購。實際上,增持幅度也可超過30%,相關法規對此沒有比例限制。達到30%之後,既可以發起要約收購,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2%繼續自由增持。
而對於現有48家已報送的相關行政許可申請,該負責人稱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由公司撤銷報送,二是終止對公司上述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