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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既可發起要約收購,也可按每年不超過2%繼續自由增持
據新華社電 中國證監會20日通報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決定將於3月15日起開始施行。
據介紹,決定的修訂主要集中在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時的信息披露要求,對管理辦法中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2%及以上股份時信息披露模糊的地方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在原辦法中,持股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時達到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5%,需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披露之後可以繼續增持。考慮到這種披露方式易對股價造成較大影響,新的決定第二條最後一款增加相關要求,明確持股50%以上股東每自由增持達到1%的,次日需進行披露;自由增持達到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需暫停增持。
關於持股30%以上股東的增持信披,《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明確該類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的,信息披露時點分別為首次增持時、增持達到1%時和增持完成之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不少股東增持接近30%如29.9%股份之後,就不再增持了,怕觸發要約收購。實際上,增持幅度也可超過30%,相關法規對此沒有比例限制。該負責人表示,達到30%之後,既可以發起要約收購,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2%的比例繼續自由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