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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今日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於2012年3月15日開始實施。
為進一步強化上市公司股東增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決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東每增持1%需次日披露、每增持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需暫停增持。
據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為配合2008年9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修訂,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明確了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信息披露時點,分別是首次增持時、增持達到1%時、增持完成後。
“《決定》發佈後,上述規則繼續適用。但對於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信息披露要求未明確,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該負責人説。
按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和本次徵求意見的《決定》相關規定,持股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的股份可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增持每達到5%時需要披露,披露後可繼續增持。
該負責人表示,由於這種方式對股價有較大影響,為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交易的公平性,證監會決定採納相關建議,在《決定》中增加每1%的次日披露、每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暫停增持的要求。同時明確規定,持股50%以上股東每自由增持達到2%的當天及次日(披露當天)需暫停增持。
這樣,持股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與股份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區別是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過2%,而持股50%以上股東沒有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