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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月20日訊 (記者 王若松 實習生 王賽南) 20日,本報刊出《買到過期巧克力 超市賠償十倍款》的報道後,引起不少讀者的關注。“‘此日期前最佳’就是保質期嗎?”“消費者遇到這種事該怎麼辦?”種種疑問牽動著讀者的心。
記者在19日的採訪中注意到,關於王先生所購買德芙巧克力的生産及保質期,商場內德芙産品背面標注的都是“此日期前最佳”,除此之外沒有看到“保質期”等相關字樣。那麼,過了産品背面“此日期前最佳”中標注的日期,是否就説明産品已經過期呢?19日下午,記者曾嘗試電話聯絡德芙公司,但由於適逢週日,德芙的客服電話無人接聽。
20日上午10點,記者再次撥打了德芙公司的客服電話,工作人員解釋説,“此日期前最佳”就是指的保質到期時間,根據相關規定,這樣標注是符合國家規定的。記者發現,德芙巧克力的保質期限是以提前兩天的方式予以標注的,舉例來説,生産日期為2011年12月10日的話,到期時間則為2012年12月8日。
同時,該德芙工作人員在電話中還表示,德芙不會將過期産品出售給超市,對於樂購將已經過期的巧克力出售給消費者一事,屬於超市失誤,不是德芙公司的責任,但公司會對此事進行核實並予以相關反饋和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營過期食品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據記者了解,出售過期巧克力對樂購來説並非首次。去年6月,市民劉先生就曾在樂購經四路店買到過7盒過期的巧克力,“當時找到樂購時他們也不承認,後來一氣之下我就起訴了,法院也是判決樂購按照‘退一賠十’的辦法給我了賠償。”劉先生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