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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證券欺詐律師團醞釀發起一批內幕交易案民事賠償訴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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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2月17日電(記者 華曄迪)記者17日從反證券欺詐律師團獲悉,繼去年11月公開徵集利益受損投資者向一批上市公司發起民事訴訟後,該律師團醞釀于近期針對李啟紅案等三起內幕交易案發起民事賠償訴訟。

  據反證券欺詐律師團人士介紹,內幕交易是證券欺詐行為中多發的一種類型,也是證監會重點打擊的對象,反證券欺詐律師團此番決定重點介入原中山市市長李啟紅內幕交易案、原國美集團董事局主席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原銀河證券總裁肖時慶內幕交易案三個內幕交易案件。

  內幕交易主要是利用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優勢,內幕信息知情者在市場反應前進行證券買賣從而賺取收益。內幕交易危害大,擾亂市場秩序,坑害投資者。此間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內幕交易已成為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一大“毒瘤”。

  相關數據顯示,從2008年至2011年10月期間,證監會在對各類線索核實的基礎上,共立案調查內幕交易案件135起。在全部市場違法違規案件中,內幕交易案件的佔比明顯上升,已經連續兩年超過50%。

  根據公開資料,2011年10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等人內幕交易、洩露內幕、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李啟紅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2010年8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黃光裕案作出終審判決,對黃光裕因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罪並罰被判有期徒刑14年以及罰沒8億元人民幣的判決維持不變。

  2011年4月底,銀河證券原總裁肖時慶因受賄和內幕交易兩宗罪名,被河南省高級法院終審判處死緩。法院認定,肖受賄約1546萬元,內幕交易獲利約1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6條: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反證券欺詐律師團律師關建梅認為,因內幕交易案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佣金及利息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建梅表示,律師團將徵集受損投資者案例,希望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使證券欺詐違規者付出高昂的代價。

  反證券欺詐律師團于2011年11月在北京成立,由公司法、證券法專業律師聯合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領域經驗豐富的律師組成,旨在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使實施證券欺詐的違規者付出高昂的代價,從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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