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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服務價格誰來定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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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10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發社會熱烈討論,接受採訪的各界人士對三部委公開徵求意見、“開門立法”的做法均給予肯定和支持。在積極建言獻策的同時,一些金融消費者、法律界人士對於辦法草案也存在一些疑問。

  哪些服務項目政府定價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提出,根據商業銀行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説,將一些服務項目納入政府定價、指導價範疇值得肯定。在目前市場狀況下,監管部門對一些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是遏制一些銀行亂收費衝動的有效手段,有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

  根據辦法草案,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被明確列出的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一位北京的消費者提出疑問:“這五項除貸記轉賬外,其他四項看似與我平常生活關係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額賬戶管理、銀行卡挂失什麼的為什麼沒有涉及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指出,草案較大篇幅規定的是銀行制定收費該如何走程序,監管力度還太小,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老百姓反映強烈的銀行濫收費問題。

  報備制是否有悖商業銀行法

  根據辦法,“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關部門報告後,可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

  北京律師董正偉稱,辦法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制,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自由度過大,有悖現行商業銀行法。

  2003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對此,法律界人士之間意見不一。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認為,單從法條上看,三部委在辦法草案中賦予商業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一定自主權,並無不妥,並不違背商業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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