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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高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並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訂將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董任職的學歷要求,並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
據了解,目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條件都依據2006年12月正式實施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據介紹,此次修訂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將從高管人員範圍中剔除,不再“每任必批”。同時,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學歷要求和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根據現行規定,證券公司獨立董事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而修訂後這一限制則放寬至大專學歷。
證監會負責人解釋道,現行“每任必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場運行效率,佔用了大量監管資源,因此把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從高管人員範圍中剔除,只進行資格年檢。而將證券公司獨董的任職資格放寬至大專,則是因為實踐中證券公司通常聘請業內知名專家擔任獨立董事,這些人往往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行業經驗,但不都具備本科以上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