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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收費有望明碼標價 收費應提前一月公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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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央行、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徵求意見。該《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消費者不願意的情況下,強制或變相使其接受服務。

  收費應提前一月公示

  日前,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收費亂象進行整治活動,並出臺“七不準”政策,要求銀行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挂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試圖控制此前廣受市場詬病的銀行亂收費現象。而對於服務價格的具體辦法的出臺也由此呼之欲出。

  此次出臺的《辦法》,較2003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對“明碼標價”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要求銀行不僅要將價格目錄或説明手冊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等地方公示,收取的費用應與其公示的費用相一致。《辦法》還規定,如果銀行實行市場調節價,要在執行前至少3個月就以各種方式通知消費者,由此産生的服務收費項目也應于執行前1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商業銀行網站向社會公示。

  過渡期半年到一年

  如果消費者在辦理業務時發現銀行並未執行其公示的收費價格,今後也將有辦法及時處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絡方式、網上投訴郵箱地址等渠道,並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和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示。銀行若不明碼標價,或擅自對禁止收費的服務項目繼續收費,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依法處理。

  “起草《辦法》的總體思路之一,就是要求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和報告義務,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定價。”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將截至今年3月20日,新《辦法》發佈後將存在半年到一年的過渡期,並停止此前與本法不一致的相關規定。晨報記者 姜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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