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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作出調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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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龐東梅報道

  日前,財政部、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對《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調整,對《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設定的證券資格事務所申請條件有所提高。

  關於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的要求,通知根據測算與調研結果,將申請條件中關於收入的規定由“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1600萬元”修訂為“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於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6000萬元”。

  通知明確,為保證註冊會計師隊伍素質適應上市公司審計要求,規定證券資格事務所應有註冊會計師200人,還規定近5年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註冊會計師不少於120人。

  為促進風險與責任的協調匹配,通知指出,將證券資格事務所組織形式限定為特殊的普通合夥與普通合夥兩種。對於已經具備證券資格的事務所,要求其在兩年的過渡期內完成轉制工作。

  為加強對證券資格事務所的動態考核,通知要求“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證券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不得少於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於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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