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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汽車廠商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或者未通知經銷商停止銷售缺陷汽車,將有可能被處缺陷汽車貨值金額最高10%的罰款。國務院法制辦3日公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記者從徵求意見稿中看到,新條例對汽車廠商不履行召回義務有嚴格的懲罰條例。首先,如果廠商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産品、車主信息記錄,或者未按規定備案信息、召回計劃、提交召回報告,而且經質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都將面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次,汽車廠商和經銷商如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經責令拒不改正的,也將面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將由許可機關吊銷許可。
徵求意見稿規定,汽車廠商或經銷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將被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租賃,同時面臨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這些情形包括:汽車廠商未停止生産、銷售或進口缺陷汽車;未發佈召回信息;未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未按規定方式消除汽車存在的缺陷;銷售商未停止銷售、租賃或使用缺陷汽車等。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應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開展缺陷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生産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 (記者 王海亮)
■名詞解釋
汽車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
■反饋方式
3月4日前,社會公眾可將修改意見向國務院法制辦提出,方式有三種: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提交;信函至:北京市2067信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00035);用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qxqc@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