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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編造虛假信息 信達證券營銷總監遭索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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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信達證券因涉嫌發佈虛假研究報告事件被北京證監局正式受理的風波還未平息。記者昨天獲悉,信達證券營銷總監徐壽文涉嫌編造虛假信息致投資者虧40萬被曝光。目前,該投資者已正式委託律師向信達證券和徐壽文本人發律師函,要求信達證券及其營銷總監徐壽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投資顧問給投資者推薦股票要有根據,不能隨口亂説,否則一旦導致投資者陷入虧損,投資顧問就要吃不了兜著走。信達證券的營銷總監兼投資顧問卻偏偏“喜歡”這麼做。

  徐壽文為信達證券投資顧問、營業部營銷總監,齊某為該營業部開戶炒股的特定投資者。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告訴記者,早在2011年3月31日,信達證券營業部市場總監徐壽文對其服務的客戶齊某發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漲幅度”並讓其買入三一重工的短信。

  隨後在2011年4月1日,徐壽文告訴齊某:“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發,價格是35港幣,預計A股應該到32元以上。”但不幸的是,由於三一重工暫停香港上市,齊某購買“三一重工”股票最終損失40萬元。

  公開信息顯示,三一重工自2010年4月份起近一年多時間裏,發佈了多項涉及發行H股的公告,隨後又于2011年9月22日宣佈,由於市況波動,暫停H股上市計劃,也未設定新的上市時間表。

  投資者齊某委託律師向信達證券發送了律師函,認為徐壽文傳播虛假信息,要求索賠經濟損失40萬元。

  對於上述説法,截至記者發稿,徐壽文和信達證券沒有作出回應。

  ■律師説法

  徐壽文嚴重違規 公司要連帶賠償

  作為此次事件的代理律師,張遠忠表示,徐壽文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有關《證券法》第171條第四(項)“投資諮詢機構及其

  從業人員從事證券

  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的規定和《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不得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規定。因此,根據《證券法》規定,徐壽文應對齊某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徐壽文的行為也屬於職務行為,因此,信達證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即便不是職務行為,信達證券也存在管理過失,理應與徐壽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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