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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界定了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考核的“適用範圍”。國務院授權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副職全部納入考核範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黨委(黨組)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結合崗位職責參照納入考核。
《指導意見》提出,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正確考核導向。二是堅持實現全員覆蓋,督促企業落實每一位副職的崗位職責。三是堅持依法依規考核,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四是堅持做到科學有效,加強目標管理,定量考核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相統一、組織績效和個人績效相協調。
《指導意見》對貫徹落實好企業副職考核也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企業對副職的業績考核制度和考核情況,應在年度考核結束後及時報國資委(綜合局)備案,並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二是監事會將其納入監督檢查範圍。三是國資委將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的督導檢查,對考核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得力的企業,將予以通報,並在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