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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産業促進法(徵求意見稿)》,醞釀八年,幾易其稿,日前終於結束了公開徵求意見階段,離正式立法更進了一步。較之先前的電影業管理規章,徵求意見稿突出了“産業促進”四字。備受業界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在此稿中大多得到了回應,比如,電影市場投融資制度、電影業稅收問題、電影業知識産權保護等。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電影産業發展的重視。
徵求意見稿的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著眼于積極促進先進電影文化的傳播。徵求意見稿對未成年人、城鎮低收入居民以及進城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文化權利的關照,充分考慮了各個群體對視聽文化的需求,也充分考慮了電影産業在促進先進文化傳播方面的積極作用。
徵求意見稿對電影禁止播放內容的規定更為具體,增加和補充了“不得含有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宣揚宗教狂熱,危害宗教和睦,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團結;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等內容,有較強的針對性。對禁播內容的具體規定,有助於保護未成年人,促進民族團結,也有利於防止電影攝製單位一味追求視聽刺激而影響先進電影文化的傳播。
第二,徵求意見稿積極促進電影知識産權的保護。我國的電影産業日益強盛,在不斷與世界各國深入合作的同時,也更加重視對原創的尊重。徵求意見稿將保護知識産權寫入總則部分,必將更有效地打擊電影市場的盜版行為。
第三,徵求意見稿致力於規範行業競爭行為。“票房不實”、“票房虛報”等問題嚴重影響我國電影産業的市場秩序。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影院不得偷漏瞞報票房收入;加盟電影院線的電影院,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計算機售票系統。促進電影産業的規範競爭。”這是為建立完善的票房監督機制邁出的重要一步。
與此同時,認真研讀徵求意見稿,我們也發現一些不足和局限。
首先,作為一部涉及人類精神活動和文化權利的法律,應該更多地著眼于保障公民基本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實現。而徵求意見稿較多地沿襲了電影管理條例的傳統,更多地體現了行政管理規範的特點。具體而言,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影創作活動的主體是企業,我們認為,這個規定不妥當。其一,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個人“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根據這一憲法原則,公民個人應當擁有從事電影攝製活動的權利。其二,鋻於我國已經向民營企業開放影視製作領域,而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可以註冊成立各種類型的企業,包括個人公司,因此完全可以按照憲法原則將此項權利授予公民個人。當然,一部法律不僅應當保障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也應當保護這一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於某些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應該制定限制性條款。
其次,作為一部産業促進法,應當能夠適應産業發展現狀,切實推動産業發展。徵求意見稿目前的文本,對如何促進電影産業發展,似乎未能提出系統的解決方案。一般來説,法律對促進産業發展的作用,主要在於通過建立各種規則,來提供投資保障;通過投入公共資源,來鼓勵和引導消費,建立基礎性渠道和平臺,以實現市場繁榮;通過保障公平交易,降低行業成本,來促進資源要素整合等。而徵求意見稿中,關於産業保障部分,主要是一般性地宣示要給予稅收優惠、鼓勵提供金融服務等,許多內容在嚴格意義上屬於政策層面,而非一部法律所應當規定的。
第三,作為數碼時代的電影産業促進法,應該反映現時代的技術發展。徵求意見稿對於新媒體技術這一推動産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觀照不足,多處表述仍然立足於傳統的“電影拷貝”這一概念。比如關於“境內企業對合作拍攝的電影不享有著作權的……數字電影素材、母版、發行版等應當全部運送出境”的規定,實際上無法操作,也無法核查。
儘管存在這些不足,徵求意見稿作為我國文化産業立法過程的階段性成果,其示範意義仍然值得肯定。(宋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