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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曉琴
晚報訊 證監會近日發佈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的問題與解答”,首次明確《決定》中“凈利潤”指標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為原則確定,這一表述將一些通過非經常性損益作出達標業績的“鑽空子”做法拒之門外。
去年8月1日出臺的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對擬借殼上市資産的贏利能力提出要求,即“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但《決定》並未明確凈利潤的具體概念,如通過非經常性損益方式使凈利潤達標的是否合規。
而新近發佈的“《決定》的問題與解答”明確解釋稱,“按照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原則,凈利潤指標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為原則確定”。
一位不願具名的投行人士認為,最新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借殼重組標準與IPO趨同,因而雖然 《決定》並未框定凈利潤的概念,但邏輯上應與IPO一致,許多投行人士一般也是基於這樣的理解去做業務,在這個層面上,“《決定》的問題與解答”關於凈利潤的表述並無特別的新意。但在操作層面上,鎖定凈利潤概念的做法,確實把一些“鑽空子”的做法拒之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