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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烏魯木齊1月26日專電(記者曹志恒)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許多農民進城定居,急於將農村的房屋出賣變現。而一些城裏人則希望在農村購置房屋,作為休假消遣的好去處,還有人因買不起樓房,只得低價購買農村住宅,由此導致農村宅基地
買賣合同糾紛日趨上升。法律專家提醒,即使買賣雙方簽訂了協議,城裏人農村買宅基地在法律上認定為無效,最終只能是空歡喜。
烏魯木齊縣一村民余平以61000元將自己的房子賣給了市民王濤,余平將手中的宅基地房屋權屬證書也交給了王濤。
正當王濤打算好好把房子裝修一新時,沒想到余平反悔了。王濤以雙方簽訂協議為由堅決反對,余平只好將王濤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調解下,余平退還王濤購房款,王濤退還了余平的相關證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副秘書長任德志説,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一戶只能享有一處。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中還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任德志説,從宅基地買賣糾紛現狀看,也多是農村房屋出賣人因房屋價格上漲或動遷等原因起意反悔,訴諸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賣方有權要求返還房屋,但購買方可因買賣無效而主張出售方返還錢款,因此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專家指出,城市居民購買宅基地無效,農民跨村買賣宅基地也不受法律保護。李安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樂市小營盤鄉塔翁哈木爾村村民。2000年時,他從博樂來到烏魯木齊市做生意,一直租住七道灣村五隊王明的房子,2003年3月,經雙方協議,李安以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王明的房子。
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烏魯木齊市東山區卡子灣村委會以李安不是該村村民為由不同意轉讓,因此李安一直沒能辦理過戶手續,房屋還是一直在王明的名下。2010年6月,王明去世後,其妻子和子女將李安告上法院,要求法官確認房屋轉讓合同無效。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李安不是米東區卡子灣村的村民,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取得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因此該轉讓協議屬於無效合同。最終,法院判決李安退還房子,原告退還兩萬元房款。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法院法官徐文忠説,農村私房買賣中賣房人名義上是賣房,實際上是賣地,在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村民轉讓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也因違反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屬性,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