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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擔年終獎個稅屬“額外增加收入”
市民陳先生所在的軟體公司承諾,在給員工的年終獎中,負擔4000元的個稅,但陳先生發現他的年終獎個稅不到4000元,卻也納了稅,這是怎麼回事?昨日,廣州市地稅局以案例明確,僱主為僱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於僱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僱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併入僱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後,按照規定方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介紹,市民陳先生在一家軟體開發公司任職,月薪5000余元,公司計劃于12月發放2011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老闆承諾發放該筆獎金時為每名員工定額負擔4000元個人所得稅稅款,超出4000元稅款的部分則由個人自行承擔。陳先生發現,他取得的4萬元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出來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3895元,並未超出公司承擔的定額4000元稅款,但個人銀行賬戶上顯示實際到手的金額卻不是4萬元,而是39705元,少了295元。
帶著疑問,陳先生聯絡了稅管員進行諮詢,稅管員告知陳先生,即使公司為員工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對於公司負擔的該稅款部分,仍然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
陳先生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情況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40000+4000
=440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44000 12=3667元,可確定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
應納稅額:44000 10%-105=4295元
陳先生個人實際繳納稅額:4295-4000=295元
(記者田欣 通訊員許曦原、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