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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報訊 (記者 葉靜 通訊員 許曦原 韋凡) 陳先生在一家軟體開發公司任職,月薪5000余元,公司計劃于12月發放2011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老闆承諾發放該筆獎金時為每名員工定額負擔4000元個人所得稅稅款,超出4000元稅款的部分則由個人自行承擔。陳先生發現,他取得的4萬元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出來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3895元,並未超出公司承擔的定額4000元稅款,但個人銀行帳戶上顯示實際到手的金額卻不是4萬元,而是39705元。帶著疑問,陳先生聯絡了稅管員進行諮詢,稅管員告知陳先生,即使公司為員工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對於公司負擔的該稅款部分,仍然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稅管員向陳先生介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的相關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僱主為僱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於僱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僱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併入僱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後,按照規定方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稅管員同時介紹,如僱主為僱員承擔稅款,計算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時應先把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換算方法有兩種:一是僱主為僱員定額負擔稅款的情況,應納稅所得額=僱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僱主替僱員定額負擔的稅款-當月工資薪金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另一種是僱主為僱員按一定比例負擔稅款的情況,首先應查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未含僱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12,根據其商數找出不含稅級距對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然後再計算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所得額=(未含僱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薪金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A 僱主負擔比例) (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 僱主負擔比例)
對上述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應扣繳稅款。即:將應納稅所得額 12,根據其商數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據以計算稅款,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僱主為僱員負擔的稅額
市地稅局提醒納稅人,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小資料:
陳先生月薪5000余元(高於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年終獎金40000元,公司為其定額負擔4000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款。陳先生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情況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40000+4000=440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44000 12=3667元,可確定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105
應納稅額=44000 10%-105=4295元
陳先生個人實際繳納稅額=4295-4000=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