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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認為,原值缺失按轉讓收入15%核定成本存在避稅可能
證券時報記者 胡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在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個人原始股東須申報持股成本原值。分析人士認為,該項政策將申報成本定為硬性要求,意味著個人限售股減持繳稅日漸收緊規範。不過,無法提供成本原值資料的將按實際轉讓收入15%核定成本的做法,可能為避稅提供空間。
個人限售股減持繳稅收緊
記者從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員處了解到,從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個人投資者持股成本必須申報。德豪國際大華德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胡春元對此表示,該政策意味著個人投資者申報持股成本原值成為硬性要求。“政策的目的應該就是為了收緊個人原始股東在拋售股份時繳納個人所得稅。”胡春元認為。
據悉,此前由於沒有硬性規定,個人股東主動對持股成本按原值進行申報的不多,僅有少數企業申報詳細的持股成本原值資料。 “這些填報材料的企業會為個人股東填寫較高入股成本,可以因此而少繳個人所得稅。”有法律人士表示。
事實上,個人限售股繳稅一直備受關注。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稅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佈通知,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需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限售股轉讓催生了很多避稅途徑,如通過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避稅,以及到江西鷹潭和西藏等稅收優惠地區進行異地轉讓避稅等等。為了補漏,監管部門此後又出臺《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限售股的七個類型和九種轉讓方式。
不難發現,上述做法的目的都是為了收緊個人限售股減持繳稅。“而創業板開設以來,個人持股越來越多,此次通過硬性要求申報持股原值獲得個人股權轉讓信息也是如此,此外還將省去以往麻煩的退稅手續,操作簡單明了。”業內人士表示。
原值缺失或存避稅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對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簽證報告的情況進行了要求,即按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稅費。通知還稱,如轉讓方證券賬戶為機構賬戶,或對於個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劃至其他個人證券賬戶,在受讓方再次轉讓該限售股時,以受讓方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該條款可能會有機可乘,比如一旦有個人投資者預計實際持股成本原值將低於15%,則很有可能刻意回避申報,自動接受按照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稅費。如此一來,該個人投資者就可以獲取實際持股成本與15%之間的價差。對此,有稅收籌劃機構工作人員表示“理論上存在這種可能”。不過,上述法律人士表示,這樣進行避稅操作有一定難度,因為在新上市公司申報時無法預計何時減持套現,除非該個人投資者的持股成本特別低廉,可以肯定低於解禁時的15%。
此外,還有機構認為,該項政策的確對今後的大小非和大小限減持衝動有一定的抑製作用,但並不能解決A股市場上限售股越來越多的現實問題。更重要的是,該項政策是到3月1日開始執行,存在時間差,可能有些公司為了規避風險,在近期集中減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