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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資金部主管馮偉,違法放貸7.4億余元,至今2.7億余元貸款仍未收回。近日,馮偉被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8萬元。
檢方指控稱,1992年10月至1997年案發,馮偉擔任北京城市合作銀行資金部經理,夥同行長霍海音(已判處死刑),利用資金部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以高於央行同期利率吸收存款,然後再高息向12家單位放貸7億余元,至今還有2億余元未能追回。
庭審時,馮偉及其律師把責任都推向了霍海音。馮偉説,霍海音在銀行一手遮天,自己沒有放貸權力,在貸款協議書上的簽名全是聽從霍海音指示。
馮偉還抖出了當時銀行業的黑幕:霍海音的做法屬於銀行業的潛規則,他先指使資金部單設一個專門賬戶,獨立於銀行賬戶,以規避央行監管,這個賬戶的人名章是“馮偉”;然後,霍海音設定存款利率,上限是20%,下限是央行規定的利率,在此範圍內,資金部高息攬存,吸收大額存款,據估計,資金部賬戶至少“吃進”了幾十億元的存款;當資金部賬戶上有了充足資金後,霍海音就可以繞開信貸部,決定貸款對象,至於貸款數額、利率、償還期限,也都是霍海音一人掌握;在放貸合同上,資金部會按照正常利率填寫,但實際利率全都由霍海音説了算。“當時經濟秩序很亂,我雖然覺得這種做法不對,但也沒想到是違法,頂多是違規。”馮偉為自己的行為如此定性。
1997年,霍海音出事後,馮偉被通緝,此時剛好回廣東探親的馮偉立即潛逃,這一跑就是13年。據馮偉自己説,大多時間躲在廣東的農村,直到2008年,才決定回北京。回京後,馮偉為了試探自己到底有沒有事,還特意到派出所辦理二代身份證,沒想到順利通過。此後,馮偉還帶著前妻和孩子到歐洲旅遊。2010年7月,馮偉再次帶著家人到哈爾濱旅遊,住宿時被發現是網上追逃人員,因此落網。
法院審理認為,馮偉作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多年的金融機構工作經驗,明知相關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仍與霍海音設置“賬外賬”,不做貸前審查,無視放貸風險,造成大量貸款無法收回的嚴重後果,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