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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高管馮偉,夥同領導違規發放貸款7個多億後,畏罪潛逃13年被抓獲(本報去年10月27日曾報道)。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一審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馮偉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8萬元。他違規放出的貸款至今仍有2.7億余元未能追回。
48歲的馮偉大學文化,案發前,他先後擔任北京城市合作銀行(現北京銀行)中關村支行的資金部經理、副主任等職務,主管資金部的相關工作。據指控,1993年至1997年間,馮偉夥同行長霍海音(已判決)利用資金部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違反國家規定,以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並將吸收的存款以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高息,先後向北京天寶樂科貿有限公司等12家單位共發放貸款7.46億余元。檢方認為,被告人馮偉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當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馮偉為自己辯解説,正常情況下銀行的貸款都必須要通過信貸部專門辦理,便於上級銀行監管,但是行長霍海音特意以資金部名義開了專戶,專門用於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貸款,而貸款的審批、資金去向等,全部都由霍海音一人説了算,他只是在執行霍海音的指令。檢察官説,這些違規發放的貸款基本談不上有貸後管理,因此這些已發放的“高利貸”中,至今仍有2.7億余元未能收回。
法院審理認為,馮偉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檢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而馮偉和霍海音違法發放貸款,顯然有悖于金融機構自身的角色,馮偉作為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多年的金融機構工作經驗,明知相關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卻仍與霍海銀設置賬外賬,不做貸前審查,無視放貸風險,以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大量貸款無法收回的嚴重後果,已完全背離了自身所應履行的職責,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因此對他的無罪辯解不予採納。
法院一審認定馮偉的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8萬元。
而該行行長霍海音,被認定侵吞公款7000萬元,挪用公款10.5億余元,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20多億人民幣的重大損失,同時犯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處死刑。目前馮偉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