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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的高管馮偉,夥同領導違規發放“高利貸”7個多億,畏罪潛逃13年後被抓獲。
記者上午獲悉,海淀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馮偉有期徒刑14年,罰金18萬元。加上13年顛沛流離的逃亡生涯,馮偉著實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夥同領導 違規放貸7.4億
1991年,28歲的馮偉調到中關村城市信用社工作。後經信用社主任霍海音(已判決並執行死刑)授權,馮偉全面負責信用社資金業務。
銀行的正常貸款都必須要通過信貸部專門辦理,這樣才能便於上級銀行進行監管。馮偉説,領導霍海音為了繞開監管,特意以資金部名義開了專戶,專門用於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貸款。
至於這些資金具體向誰貸款,馮偉稱由霍海音一人説了算,而貸後管理他也不清楚。
法院查明, 1993年至1997年間,馮偉夥同上司霍海音,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先後向12家單位共計發放貸款7.4億余元。
令人痛心的是,這些已發放的“高利貸”中,經查實至今仍有2.7億余元未能收回。
逃亡13載 攜家人旅遊被抓
1997年此案東窗事發,霍海音等人相繼被警方帶走調查。此時馮偉正巧請了病假在深圳探望父母。在聽説支行多人被抓後,自知難脫干系的馮偉連父母家也不敢再住,開始了13年的逃亡生涯。
其間,馮偉再也無法忍受“地下老鼠”般的生活,想家心切的他曾悄悄潛回了北京。
2010年7月,馮偉帶著前妻、孩子以及岳父母一起到黑龍江哈爾濱旅遊,入住了香格里拉酒店。讓馮偉沒料到的是,這次當他用身份證登記了入住信息之後,警方很快將逃亡13年的馮偉抓獲。
被判14年 已提起上訴
此案在審理時,馮偉辯稱自己並未與霍海音進行過預謀,他只是按照上司霍海音的指示履行職務,不應構成犯罪。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馮偉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法院一審認定馮偉的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罰金18萬元。
據了解,目前馮偉已提起上訴。
●新聞鏈結
霍海音被判處死刑
曾擔任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行長的霍海音,在任期間違規攬得大量高息存款。
市一中院認定霍海音侵吞公款7000萬元;挪用公款10.5億余元;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20多億人民幣的重大損失等。
最終,霍海音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被一審判處死刑。
2004年1月,北京市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文/記者 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