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消費調查頻道 >

顧客家樂福超市存包櫃價值2.4萬財物被盜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6日 15: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詐偷”超市存包櫃財物是詐還是偷引發爭議

  本報記者胡新橋 本報實習生劉志月 本報通訊員桂陽

  超市自助寄存物品被盜,如何認定超市、存包人、盜竊者等各方關係,一直是困擾司法機關的難題。前不久,發生在湖北省武漢市一家樂福超市內的盜包事件,也曾一度在辦案機關內部産生分歧。

  經過深入分析各方關係,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最終認定,超市與免費存包顧客之間構成保管合同關係,偷包人以欺騙的方式偷取顧客所存財物構成詐騙而非盜竊。

  據悉,這是檢方首次依據保管合同關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責。

  廢棄小票輕鬆取走2.4萬財物

  今年6月22日晚上8點左右,武漢市民鐘雄和女友一起到光谷步行街家樂福店購物,進店前將物品存在自助存包櫃的14櫃19箱。

  鐘雄不知道,他與女友的一舉一動被站在存包櫃旁邊的黃元看了個一清二楚。黃元默默記下鐘雄所放物品:一個棕色單肩包、一個白色塑料袋、雨傘、飯盒等。

  鐘雄將包存好之後,與女友進入超市買東西。看到兩人離開,黃元在存包櫃上放廢棄小票的紙簍裏找對應的小票,並最終找到一張標為“14櫃19箱”的小票。

  隨後,黃元找來超市保安,謊稱其本人存包的櫃門不能打開,要求保安將鐘雄存包的櫃門打開。

  據黃元交代,保安當時只問了問櫃子裏放有什麼東西,並用鑰匙將櫃子打開核對了一下,見物品和他所説的一樣,就讓其將東西拿走,並沒有向他要存包小票。

  鐘雄的包裏放有現金共計6700元,還有多張銀行卡、購物卡及其所開醫藥公司的文件、醫療設備等。事後警方鑒定,所有財物價值人民幣2.4萬餘元。

  黃元得手之後,隨即坐上公交車離開。經過幾天揮霍,黃元又生出將物品返還以換更多現金的念頭。於是,黃辦理了假的手機卡和銀行卡,根據所偷文件上留有的手機號,聯絡上鐘雄,並通過不同超市的存包櫃分兩次將物品返還給他,再獲3000元現金。

  黃元不知道,自己偷包的一舉一動已被超市監控視頻記錄下來。武漢警方迅速鎖定黃元,並在其有條件歸還物品之後的6月28日將其抓獲歸案。

  超市免費存包也構成保管

  6月29日,因涉嫌詐騙及敲詐勒索,黃元被武漢警方刑事拘留,7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尹恒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本案中,黃元通過返還所盜物品索取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不存在爭議;但其採用欺騙手段拿走鐘雄財物的行為,因為有超市這一方當事人的存在而變得複雜。

  “當時,存在著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的爭議。”尹恒指出,“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將影響到最終的量刑。”

  黃元所偷財物價值2.4萬元,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若按盜竊罪量刑,他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按詐騙罪量刑,他面臨的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定罪,關鍵在於理清鐘雄、超市、黃元三者之間的關係,核心是要厘清鐘雄和超市之間是構成保管合同關係還是借用關係。”尹恒説。

  據介紹,光谷步行街的家樂福超市對存包櫃設置了監控攝像頭、制定了《緊急開啟存包櫃程序》、《自動存包櫃物品領取流程》,規定了工作人員在幫助顧客取存包櫃中物品時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必須查看、核對並登記顧客身份證件,必須查看存包時的監控錄像、詳細詢問並逐項核對櫃內存放的物品種類、外部特徵、包內物品等,若有疑問,則不能將寄存物交給顧客,甚至應當報警。此案中,超市工作人員並沒有盡到相應的職責。

  據此,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鐘雄和超市之間構成保管合同關係,在案發期間,超市就是鐘雄財物的合法管理者,黃元以欺騙手段取走財物構成詐騙而非盜竊。

  本案提起公訴後,11月30日,法院依法判決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案意點擊

  隨著科技的進步,超市免費自助存包已經成為常態,在給超市管理者及顧客帶來方便的同時,因為存包遺失的糾紛與案件近年來也屢見報端。

  有人認為,超市免費提供存包櫃是一種服務行為,其只是借用給顧客使用,並不應當承擔管理責任;也有人認為,雖然是免費提供存包服務,但超市是為了自己的管理及吸引更多顧客這一自身利益,其本身應該為顧客的財産安全負責。這一保管關係的性質並不會因為管理形式由過去的人工方式變為自助式而改變。

  從湖北省武漢市這一案例可以看出,免費存包行為中,超市與顧客之間構成合同法上的保管關係,這也意味著存包期間超市應當承擔起保障財産安全的責任。這起案例厘清了超市與顧客之間的法律關係,為規範超市和顧客雙方的行為提供了借鑒意義。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案件

熱詞:

  • 財物價值
  • 包內
  • 包人
  • 保管合同關係
  • 顧客
  • 小票
  • 法制日報
  • 家樂福超市
  • 有期徒刑
  • 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