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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售樓涉嫌"陰陽價" 樓盤折扣價比公示價高3.8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4日 1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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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商聲稱房子打折出售,購房者卻發現折後成交價竟比公示價貴了近4萬元。

  買房者:打折價竟然更高

  據購房者鄭先生介紹,11月初鄭先生在福州金域榕郡花園看房時,福州萬科公司銷售代表王小姐向他推薦二期7號樓703單元。王小姐稱公司最近推出促銷價,該套房子可在原價基礎上打9.4折出售,並聲稱今後該套不可能再降價。703單元建築面積208.48平方米,鄭先生對該套房子錶示滿意。王小姐稱,現在商品房實行“一房一價”,所有出售的房源在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都有備案。她從售樓部電腦調出703單元的售價,原價為3813166元,打完9.4折後是3584376元。鄭先生遂簽訂了房屋認購書,並支付定金20萬元。

  11月28日,鄭先生到售樓部繳納首付款時,無意間發現大廳墻上《金域榕郡花園二期價格公示表》顯示7號樓703單元每平方米價格為 17010元,總價為3546245元,比打折前的原價38133166元低了26萬多元,也比鄭先生的實際成交價 3584376元低了 3.8萬元。鄭先生表示自己已用手機將此公示表拍攝下來存證,並要求開發商必須按墻上公示的“一房一價”調整售房價。但王小姐稱,實際售價須以合同為準,如果鄭先生不按約繳納首付款,定金將被沒收。昨日鄭先生告訴記者,日前他已經向開發商發出了律師函,但截至昨日對方仍未給出解決方案。

  昨日記者就此事致電福州萬科,但對方稱相關主管人員不在,採訪必須轉交書面採訪函,未對此事進行正面回復。

  律師:可能涉嫌價格欺詐

  記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規定: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潘鵬飛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如果鄭先生所訴事件屬實,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拿回定金,同時如有損失可以追加索賠損失;而開發商若違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可能涉嫌價格欺詐,將受到行政處罰。

  昨日,記者從福州市物價局檢查分局獲悉,該檢查分局已接到鄭先生反映的萬科公司“一房兩價”的投訴,目前該檢查分局已開始調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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