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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虛假廣告:別貪圖一時便宜因小失大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4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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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山東棗莊市民王先生去銀行存款時,有工作人員稱其可以購買新型“理財産品”,收益高、風險小,他遵照建議購買了5萬元。事後才發現這所謂的“理財産品”根本不是存款,而是保險。如果提前取款,不僅沒有收益,還要扣除相應的費用。王先生十分生氣,立即向當地消協進行投訴。

  棗莊市消協與保險公司多次調解,保險公司最終承諾,到期後按當時銀行存款利率付給王先生本息,並給予王先生6000元補償。一樁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可以選擇五種方式進行維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表示,當消費者遭遇虛假宣傳導致權益受損時,可以選擇5種方式進行維權,包括:與經營者協商、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紅燦説,各級消費者協會組織是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專門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各地消協都有專門受理投訴的電話,消費者可隨時撥打。消協接到投訴,在認清事實後,首先進行調解,當調解不成時,消協支持消費者發起訴訟,並進行必要的法律援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説,當實際商品質量與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的描述不符時,就構成了商業欺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種責任屬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消費者可以選擇其中一種進行維權。

  選擇違約責任賠償來起訴,消費者的舉證標準相對較低,但是無法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選擇侵權責任賠償來起訴,消費者的舉證標準相對較高,但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賠償額度比違約責任更高。

  調解起訴常遭遇“取證難”

  我國廣告法規定,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具有監督、懲罰的職能。特別對於廣告的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等行為可以依法進行懲罰。産品質量法也規定,質監部門負責産品質量監督工作,對於生産、銷售假冒偽劣産品的商家可以採取懲罰措施。

  但在實際操作中,處罰違法企業卻存在取證難、起訴難等諸多困難。

  2011年年初,四川雙流縣年近70歲的江大媽在某商城參加某企業健康知識宣傳。一入場,就被宣傳人員熱情接待,在進行了測血壓等簡單體檢後,宣傳人員嚴肅地告訴江大媽有“三高”症狀,建議使用該公司專門防治“三高”的保健品,宣稱該保健産品對防治關節炎、心臟病等同樣效果奇佳,比專門的藥物治療還要好。

  江大媽當場買了價值8544元該産品。在食用約4盒後,才想起查閱説明書,發現竟然是“無産地、無廠名、無生産許可證”的三無産品。再找銷售方,已經不見蹤影了。

  江大媽向消協投訴,但因該推銷商不是當地企業,調解起來難度很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但從各地消協受理情況來看,不少虛假宣傳發生在現場宣傳推銷、上門推銷、電話直銷、網絡購物等新型營銷方式中。一般商品買賣中,消費者若遭遇虛假宣傳,可以憑商場開具的消費憑證,直接向商家索賠,或是向當地的消協及工商部門請求其幫忙協調。但在上門推銷、網上交易等新型營銷方式中,消費者通常難以取得消費憑證,加之不少商家是跨地域推銷,“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事後消費者投訴到消協,也常出現難以取證的尷尬。

  專家表示,消協作為民間組織,不具有行政職權,只能居間調解,不能徹底解決問題。消費者採取訴訟等措施進行維權,雖然能夠取得積極效果,但是因為訴訟程序複雜、經濟成本較高等諸多不利因素,一些消費者在遭遇虛假宣傳、買了假貨以後被迫放棄自身權利。

  別貪圖一時便宜因小失大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曾指出,虛假廣告之所以日漸頻發,主要有兩方面原因:首先是商家缺乏自律,不誠信經營現象增多;其次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處罰力度不夠,一般的處罰很難引起相關經營者的警醒。

  劉俊海認為,遏制虛假廣告,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工商部門首先要完善監管制度,加大對流通企業的監管力度。同時,質監部門對産品的生産環節也要加強監管。最後,廣大的消費者也應該養成維權的意識,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專家建議,在網絡購物、電話購物中,首先,要注意留存與賣家的聊天記錄以及電子交易單,針對所購買的商品,應盡可能多地問清楚買賣雙方要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商品的詳細信息,並索要相關的網絡購物憑證,一旦日後出現糾紛,這都是與商家進行交涉的有力證據。另外,“一分錢一分貨”,如果對方的報價與市場價格相差太大,儘量不去購買,“買家不如賣家精”,消費者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別貪圖一時便宜,因小失大。

  此外,中消協調查發現,不少人是受媒體發佈的虛假商業廣告影響才購買了假冒産品,特別是一些明星、“大腕”的代言,起到了很大的放大效應。為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呼籲,有關媒體加強誠信自律,嚴格遵守商業廣告發佈管理規定,客觀報道商品真實信息;有關演藝明星等公眾人物要把握自己的身份,不要輕易為商品代言。對造成消費誤導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條廣告嚴重違法(鏈結)

  本報北京12月13日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第三季度全國部分電視、報紙等媒體發佈的藥品、醫療、保健食品、化粧品及美容服務類廣告進行了監測抽查,並於13日對發現的部分嚴重違法廣告進行了曝光。

  這批嚴重違法廣告是:北京匯仁康博牛皮癬研究院(一來康克銀系列組合)醫療廣告(發佈媒體:甘肅衛視、廣西衛視)、邁道通迂益腦復健膠囊藥品廣告(發佈媒體:南寧都市生活頻道、大連二套)、陳李濟舒筋健腰丸藥品廣告(發佈媒體:南昌都市頻道、蘭州生活經濟頻道),利用專家、患者的名義和形象做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誤導消費者。

  青島中大泌尿醫院醫療廣告(發佈媒體:青島晚報、半島都市報)、新疆天山醫院醫療廣告(發佈媒體:烏魯木齊晚報、新疆都市報),宣傳診療技術,利用專家的名義和形象做證明。

  腎元膠囊藥品廣告(發佈媒體:蘭州晚報、西安晚報)。該廣告屬於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處方藥廣告,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誤導消費者。

  藏秘雪域冬蟲夏草膠囊食品廣告(發佈媒體:揚子晚報、瀋陽晚報)、問美美容寶膠囊保健食品廣告(發佈媒體:濟南生活頻道、武漢三套),宣傳食品的治療作用,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做證明。

  (綜合本報記者和新華社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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