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本報美編 魯達 製圖
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具有無可爭辯的必要性。失去它們,我們就會失去一切。經過多年漸進式改革,中國政府加強金融監管改革的路徑越發明朗: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等基礎設施、促進各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而且隨著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也要求金融監管框架必須適應國際金融體系發展狀況。當前,在歐美債務危機不確定性增加和經濟增長走勢複雜的背景下,如何在推進金融監管改革的同時又保持整個金融體系的活力,成為當前金融監管難題。本期《經濟與法》,通過對近一年來金融機構的商業模式、金融産品和金融市場的種種問題的梳理,希望監管層在金融産品的風險防範的管理,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的建立,以及金融機構的監管手段的去行政化等方面作出進一步改革。
金融消費法律:
仍是盲點
一行三會增設保護局不能取代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個老大難問題。以銀行理財産品為例,銀率網11月公佈的一份銀行測評報告顯示,24.79%的用戶在購買銀行理財産品時有過被誤導的經歷。從誤導現象發生的原因來看,銀行業務人員出於業績考核及自身利益的考慮,誇大理財産品的預期收益率為誤導現象的痼疾,佔比16.67%,排在首位;其次是由於銀行業務人員不專業導致的誤導,佔比15.56%。同時,銀行理財産品説明書晦澀、信息不全等問題也是造成投資者被誤導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更值得關注的是,即便消費者想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也由於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消費者舉證困難等因素,導致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糾紛乃至訴訟中,勝者通常都是金融機構。
可喜的是,在金融危機發生後,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正越來越被各國金融監管層重視,如美國出臺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
據財新《新世紀(002280)》12月5日報道,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在各自增設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保監會和證監會已經獲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保監會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已于10月底成立,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局也掛牌在即。央行和銀監會的方案則稍慢一步,目前還在申報當中。
“一行三會設立投資者保護局有利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上海金融學院金融法研究所所長張學森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監管機構要摒棄行業立場,強調職權的獨立性,撇開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任何一方,確保中立客觀的定位。”
張學森還認為:“不過,一行三會增設保護局不能取代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
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缺乏針對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張學森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進行第二輪修改,應擴大適用範圍,加入消費金融服務、金融産品的保護。”此外,張學森建議各地消費者協會也應該增設金融消費類投訴受理渠道,與監管層增設保護局進行互補。
金融産品規範:迫在眉睫
金融産品的風險評估應該引入第三方評價機構
要保護金融消費權益,規範金融産品是繞不過去的。金融消費者吃虧,往往是購買了劣質的金融産品。
以銀行産品為例,今年5月,雜誌出版人洪晃就發微博稱,“德意志銀行的私人理財是全世界最壞的服務,我快被他們給理成無産階級了”。
“確實有一部分産品風險較高。”普益財富研究員肖芳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在銀行理財産品中,一般挂鉤股票、大宗商品的結構性理財産品相對風險較大。”
普益財富截至2011年11月18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正在運行的243款QDII理財産品中,累計收益率為正的理財産品有95款(佔比39.09%)。也就是説,接近60%的産品累計為負收益率或零收益率。
值得慶倖的是,目前銀、證、保各金融監管機構對産品監管力度不斷加大。
2011年10月8日,中國銀監會正式印發《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擬銷售的理財産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理財産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
中國社會科學院陸家嘴(600663)研究基地金融産品中心主任王增武則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將對銀行理財産品銷售起到正面作用。”
不過,王增武也認為,《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在一些細節規定上還不夠明確,如《辦法》第九條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産品。“其實,什麼樣算風險互相匹配存在很大靈活性,而且銀行自評的話不會突出所銷售産品的風險,應該引入金融産品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王增武指出。
金融市場肅清:任重道遠
法律上還有很多模糊地帶,主要是因為各個部門之間利益的相互制衡
2011年,監管層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可謂前所未有。剛到任不久的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更是表示,“證監會對內幕交易和證券期貨犯罪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業內人士則指出,打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最關鍵的還是法律層面的完善。
從近期監管層的各種動作來看,對於金融市場的打擊力度明顯加強。11月29日,證監會在通氣會上通報了李旭利涉老鼠倉案,指出其非法獲利超過千萬元。在隨後發佈的新聞稿中,證監會措辭嚴厲地將“綠大地”、“天山紡織(000813)”、“李旭利”等一系列案件稱為“影響廣泛的大案要案”,並稱何學葵(綠大地前創始人)、李旭利等人“正等待著最終的司法判決”。
12月1日,證監會則首次對“家賊”開出了首張罰單。由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吳建敏在2010年參與審核*ST聖方時持有該公司股票且未回避審核,證監會公開宣佈將其解聘。
此外,保薦勝景山河的平安證券遭證監會出示警示函,兩名保薦代表人被撤銷保薦資格,這還是保薦代表人制度建立後,首次出現保薦代表人因IPO過程未能勤勉盡責而被撤銷資格。
然而,上海一位券商業內人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內幕交易的打擊,目前也只能停留在‘撈湯圓’的層面,也就是浮上來的撈走,而要對於仍然沉在底下成千上百的內幕交易,確實無可奈何。”
著名經濟學家郎鹹平在獲悉郭樹清對內幕交易“零容忍”的講話後撰文道,“法律上還有很多模糊地帶,主要是因為各個部門之間利益的相互制衡。”,並指出,“中國的《證券法》對於內幕交易,包括這些市場失當行為的處罰大概是一到五倍,最高處罰也就300萬元人民幣,基本上就是幾萬、幾十萬了事。這個數字對於現在在資本市場上興風作浪的金融大鱷們算得了什麼呢?根本沒有起到處罰的作用。”據悉,目前《證券法》對於內幕交易的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這就意味著內幕交易的法律漏洞非常多。
“在鉅額的利潤誘惑下,區區十幾萬的罰單算不了什麼。況且目前已經被媒體報道出的內幕交易案並不多,這間接地為內幕交易者壯了膽。”上述券商人士指出,“若要由表及裏地整治內幕交易,必須要改善當前法律環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誠信體系,否則只能停留在‘撈湯圓’的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