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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上,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草案)》在內的四項條例獲得審議並原則通過,並明確了省級政府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遵循的原則,規定了機動船舶和遊艇的具體適用稅額,細化了稅收優惠的規定。
從此次審議的車船稅法細節來看,將汽車按排量分為7檔徵稅;政府部門強化了通過徵稅來調整汽車産品消費結構的方式,乘用車車船稅將按排量分檔徵收,排量越大需繳納的額度越高。
其中,相對於草案的一審稿,此次審議通過的二審稿對排量在1.6升~3.0升(含3.0升)的汽車産品徵稅標準有所降低,而對排量在3.0升以上的汽車産品仍然維持了一審稿中相對較高的徵稅標準。其中,1.6升~2.5升汽車的納稅降幅明顯。
不過,新稅法只是規定了稅額的幅度區間,具體實施辦法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自行制定。
“差距拉得如此之大,恰恰反映出政府希望車船稅可以對汽車消費起到一定的導向作用,引導人們購買小排量、低能耗的車輛,盡可能節約能源。”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此前曾對媒體表示。
據財政部測算,汽車排氣量和價值之間有著正向關係,相關性高達97%,也就是説,一般排氣量越大的車價值越高。據悉,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也是按排氣量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於今年3月曾下發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有關問題的解讀,聲明本次車船稅立法稅負維持不變,車船稅屬於財産稅,不屬於對乘用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重復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