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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發改委此舉旨在全面清理整頓涉煤基金和收費。根據《通知》的要求,省級以下地方有關主管部門越權或私設煤炭基金和收費項目的,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
湖南、貴州或將整改
發改委出臺上述通知後,湖南省發改委能源處一人士昨日(12月1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由此看來,湖南省的政策是與國家發改委的現行規定有衝突,相關部門會儘快研究整改方案。”
據了解,湖南省此前曾出臺強硬措施,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未來1年間各産煤市(州)必須完成2000萬噸電煤生産任務。如未完成下達指標,省煤炭局將按200元/噸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未完成電煤任務累計數量較大的,還將依法採取行政措施。此外,必要時將在有關市(州)依規設立徵收檢查站,按200元/噸徵收出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根據國家發改委 《通知》的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煤炭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和其他基金、收費項目,徵收標準合計不得高於國務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每噸23元的徵收標準,不得對省內外用煤實行不同標準;超過每噸23元,以及對省內外實行不同標準的,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進行整改。
《通知》還強調,未對煤炭設立基金、收費項目的,不得新設基金、收費項目;已設基金、收費項目徵收標準合計低於每噸23元的,不得提高。
據記者了解,貴州省的一些相關措施也與國家發改委的措施相衝突。根據《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修訂)》及實施細則,按照“從價計徵”原則,對原煤按銷售(含稅)價格的10%,在徵收稅費時一併收取煤調基金。貴州省還規定,實行省內外差別徵集煤調基金,出省原煤、洗混煤徵收二次煤調基金,每噸200元。
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告訴記者:“發改委此項政策出臺後,意味著煤炭價格基金有了全國統一的徵收標準,因此湖南、貴州的相關措施都需進行整改。”
地方執行情況仍有待觀察
“此項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主要是避免地方政府隨意加收各種費用,也是控制煤炭價格的重要措施之一。”林伯強説。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信息員李朝林認為,此舉有助於緩解煤價上漲壓力,通過對各省煤炭收費項目的管控,減少了部分省市的煤炭成本。
據了解,發改委此前曾多次要求各産煤省清理自行出臺的煤炭收費政策,取締煤炭出省限制。部分省份受“電荒”影響,為保證省內電煤供應,通過徵收或上調價格調節基金等方式一方面限制煤炭出省,另一方面想要達到平穩煤炭市場價格的目的。一位資深煤炭行業研究人士告訴記者,各地清理不合理地方稅費對煤炭企業有利。今年部分省份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大幅上漲,給當地煤炭企業帶來一定銷售壓力,客觀上擾亂了臨近地區的煤炭供需格局。
也有分析人士擔憂,發改委提出限制各項費用收取標準後,對煤炭企業雖然是長期利好,但地方政府的執行情況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