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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明日起,我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中心城區及兩個開發區、一個風景區最低工資標準上調至1100元,遠城區調至900元。
具體為: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內的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900元調至1100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元調至10元;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等6個遠城區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由750元調至900元,非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由8元調至8.5元。
加班費不算入最低工資。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説,員工因加班或在高溫下工作領取的加班費或高溫補貼等,都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市人社局介紹,新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我市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合理確定單位工資標準。確定的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其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據悉,此次調整,是繼1995年我市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第8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