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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出臺創業板退市制度意見徵求稿 36個月遭譴責三次終止上市
新浪財經訊 11月28日消息,深交所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 發佈新版創業板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對比舊版,新版增加兩個退市條件,明確表示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借殼”恢復上市,並設立“退市整理版”。該意見稿將於12月28日完成意見徵集並上報證監會批准。
意見徵求稿明確創業板新增兩退市制度,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以及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收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深交所出臺的《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包括六方面:
一、豐富退市標準體系,增加兩個退市條件
根據監管實踐並借鑒海外市場經驗,擬增加兩個反映公司規範運作情況和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以豐富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
1、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
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收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2、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
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二、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
為避免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以後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式規避退市,擬完善創業板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三、縮短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加快退市速度
1.觸發凈資産為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
將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則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半凈資産為負則終止上市的退市時間予以縮短。
2.一旦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情形的,將終止上市。
觸發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退市條件的,一旦達到上述標準,則直接終止上市。
四、改進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
創業板目前採用與主板、中小企業板相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提示上市公司的退市風險,即“*ST”制度。為避免存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與主板、中小企業板被實施“*ST”的公司相混同,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同時,為了更好的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擬實施以下措施:
1.強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時提示退市風險
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後,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充分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刊登退市風險提示性公告,並在此後每週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風險。
2.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風險
建立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長效機制,強化退市風險揭示,擬要求證券公司利用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有關創業板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以充分揭示退市風險。
五、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
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使投資者有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擬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退市整理板”相關交易制度要點如下:
1.交易期間為30個交易日。在交易所對公司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決定後,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交易期滿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2.交易行情實行另板揭示。為了方便投資者對退市公司股票進行識別和風險揭示,設立專門的“退市整理板”,對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股票進行集中交易,並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
3.漲跌幅限制為10%。在30個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漲跌幅限制仍為10%。
六、明確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以後擬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曹磊 發自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