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消費調查頻道 >

首例殘疾人乘機被拒航空公司、機場雙雙被起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0日 15: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首例殘疾人乘機被拒航空公司、機場雙雙被起訴

  調查稱航空行規普遍限乘殘疾人

    法制日報記者 萬靜

  11月8日,乘機被拒的殘疾人朱蘭英女士一紙訴狀,將成都航空有限公司、雲南機場地面服務有限公司和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並公開書面賠禮道歉。昆明市官渡區法院立案庭接收了起訴材料,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一週前,民間公益組織衡平機構發佈了《殘疾人乘機狀況調查報告》,通過對我國全部24家航空公司調查發現,22家航空公司對殘疾人乘機提出了苛刻的限制性規定。

  殘疾人奔喪乘機被拒載 未獲賠禮道歉表示很受傷

  據朱女士介紹, 2011年10月8日 ,因家中老人去世,她于早上6時來到昆明機場,準備乘坐成都航空EU2224航班飛往成都。當她順利通過安檢到達登機口時,該航班工作人員以殘疾人坐輪椅為由不允許她登機,並拒絕為她退改簽機票,當時工作人員稱原告可出安檢區重新購票再次進來坐其他飛機。

  “為社麼我可以坐其他飛機,而現在已購票並過安檢屬合格乘客為何不讓上飛機?” 朱女士説,“工作人員告訴我,因為成都航空公司在昆明機場沒有設立櫃臺也無相關負責人,無法辦理輪椅旅客臨時申請服務。”隨後, 朱 女士要求機場相關負責人協調解決此事,卻無任何人出面解決。無奈之下準備自己登機卻遭到機場工作人員阻攔,在爭執中被機場工作人員強行推出登機口,致其從輪椅上跌下3次,造成手部、頭部、骶髖多處受傷。

  經過多次溝通, 2011年10月13日 ,雲南機場以“成都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務代理人”身份, 向朱 女士出具《告知函》,稱“您的客票有效期為一年”、“給予人民幣1000元的人道主義救助”等解決意見,但拒絕賠禮道歉,並表示“如您不同意上述解決意見,可以通過正規法律途徑和程序解決此事”。

  向民航總局投訴未獲答覆 最終訴至法院討説法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 朱 女士遂于 10月24日 向民航總局寄出了一封投訴建議信,要求民用航空局能夠充分調查情況,責令航空公司和機場公開書面賠禮道歉,併合理充分地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和相應經濟損失。但至今沒有收到任何答覆。

  無奈之下, 朱 女士只好選擇以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的張宏雷律師向其提供了免費的法律援助。在起訴狀中, 朱 女士請求法院判決成都航空有限公司、雲南機場地面服務有限公司和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連帶其雙倍返還機票款及相應損失共計1萬元,並判決三被告連帶在《春城晚報》、《都市時報》、《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雜誌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朱 女士稱:“希望本案能夠督促整頓和改善民航服務質量和作風,充分尊重殘疾乘客,廢止歧視性規定,希望殘疾人群體能夠真正享受到無障礙乘機出行。”

  觀點:拒載源於法律未落實 將使殘疾人受到雙重傷害:

  朱蘭英女士的代理人、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的張宏雷律師表示,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憲法》、《殘疾人保障法》、《合同法》《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對殘疾人的人格尊嚴和無障礙出行權的保護性規定,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內知名反歧視人士、香港中文大學客座研究員陸軍認為,航空公司拒載殘疾人,將使殘疾人受到雙重傷害:“一方面,剝奪了部分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權利,即便不考慮殘疾人應受的保護和關愛、而僅僅是作為公民和消費者的身份,這也是明顯的侵害;另一方面,殘疾人被拒乘之後,無奈只得選擇其他交通方式出行,例如長途火車、長途大巴,但這些交通工具缺乏無障礙設施、乘坐時間更長,對殘疾人來説更加不便,將受到更多的身心傷害。”

  調查:航空公司普遍限制殘疾人

  2011年11月3日,民間公益組織衡平機構發佈了一份《殘疾人乘機狀況調查報告》。據衡平機構總幹事郭彬介紹,《報告》調查了全國的24家航空公司關於殘疾人乘機的相關規定,發現22家航空公司對殘疾人乘機提出了苛刻的限制性規定。調查發現航空公公司拒載殘疾人的主要三大理由為:(1)未提前申請或告知,(2)未提供相關(醫療)證明;(3)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情況。在個航空公司的規定中,要求殘疾人乘機須“事先告知”並經承運人同意的有22家,佔92%,其中有三分之一(8家)要求在指定地點購票時申請;有13家規定有權拒絕承運“對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適或反感”的殘疾人,佔54%。

  據《殘疾人成績狀況調查報告》的執筆人之一、衡平機構項目統籌劉瀟虎介紹, 11月3日上午 ,民用航空局簽收了公益組織深圳衡平機構寄出的《調查報告》。

  劉瀟虎表示,“民航總局如果願意採納相關的意見對自己及其下屬制定的規定進行審查修改,對各航空公公司有關殘疾人乘機的規定進行審查清理,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因為相關規定的數量並不多,且都在民航總局的權限範圍內,不需要額外的溝通協調。關鍵是看民航總局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對面對殘疾人群體的訴求以及《殘疾人保障法》的要求。”

  截止本稿發出之日,民航總局尚未作出任何答覆。

熱詞:

  • 航空公司
  • 殘疾人保障法
  • 地面服務代理人
  • 航空有限公司
  • 機場集團
  • 調查報告
  • 民航總局
  • 首例
  • 合同法
  • 殘疾人乘機狀況調查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