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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徵收補償細則施行 舊式里弄增套型面積補貼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9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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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于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0月19日由韓正市長簽署市政府第71號令予以公佈,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實施房屋徵收,而且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同時,明確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如果房屋徵收涉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還須經本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實施細則》規定,對於因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需要經過“徵詢改建意願”和“徵詢徵收補償方案”兩個階段的事前徵詢:第一階段為意願徵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實施。第二階段為補償方案徵詢,且需要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如果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達到比例的 (不得低於80%,具體由區縣政府規定),協議生效;否則,徵收決定終止執行。

  《實施細則》在國務院條例“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市場價格”的補償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拆遷補償新政,具體規定了本市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第一,被徵收居住房屋的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第二,增加不超過30%的價格補貼;第三,對於被徵收居住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積補貼;第四,對於居住困難戶,增加住房保障補貼。此外,進一步細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補償標準。

  《實施細則》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明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徵收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辦法》全文已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www.shanghailaw.gov.cn)和 “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公佈,並在《解放日報》上全文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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