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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寧遠:增值稅改革利民在前、利國有方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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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員 陳寧遠

  繼10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明年在上海首先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後,11月1日,修改後的國務院資源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部分資源由從量計稅改為從價計稅(如原油和天然氣),同日財政部又調整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徵點。這可以看做是一系列的稅改動作,尤其前兩種稅改,完全可以視為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最大的、且相輔相成的結構性稅改。

  這不僅是改變中國流轉稅模式真正的起點,也是改變地方財政依賴土地財政的主要途徑。

  增值稅改革的最終目的,是將同是流轉稅的營業稅改造成為全面增值稅。從現代流轉稅稅收原理和國家實踐看,世界幾乎沒有同時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國家。中國保留營業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央和地方關於稅收利益分配妥協的結果。在中國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其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而營業稅由地方徵收,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這次從上海試點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這就讓中國有了屬地化的增值稅的徵收。對地方政府改變財政收入依賴土地財政的狀況,大有裨益。

  資源稅率先將原油和天然氣由從量計稅改為從價計稅,也是對全面增值稅改革最恰當和最有益的補充,而不能單純看成是一項呼籲已久的對資源暴利的徵稅。

  嚴格來説,資源稅是地方稅種,它包含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動植物資源等一切國有資源。但我國資源稅範圍相對狹窄,只徵收七大類礦産資源,而且是從銷售量或自用量的角度區分。這不僅容易造成嚴重資源浪費,也無法産生良性的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市場配置。地方政府在向市場推出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時,因只能一次性收入,常常稅費高度不分(採礦權和土地使用權拍賣都是典型例子),從而加重企業或個人使用國有資源的一次性投資。

  這從土地增值稅徵收中最能明顯看出。若將一次性徵收的土地增值稅等一系列關於土地的稅費,改造成從價的資源稅和財産保有稅,政府趕緊賣地的壓力可能就輕很多。

  當然還不能簡單把全面增值稅的改革和資源稅的拓寬,完全混為一談。從中國稅收的歷史看,增值稅的改革是更為急迫和重大的事。因為目前增值稅已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金額最大的稅種。所謂深化增值稅的改革,就是要在金額最大稅種中,找到系統性和結構性的降低稅負的辦法。而以降低稅負來刺激經濟,以合理的稅收政策面對如今複雜的經濟環境,不僅從當下看是利好,從長遠看更是利好。

  降低增值稅,就是降低消費者的稅負,降低消費者稅負就是降低每一個國民的稅負。

  總之,全面增值稅改革的意義,可以用三大效果總結。即:第一,全面增值稅改革的直接效果是可避免重復徵稅;第二,不僅可通過避免重復徵稅而降低全面稅負,全面增值稅改革還為日後以直接調整增值稅稅率的方式系統性、結構性降低全民稅負打下良好基礎;第三,可改善地方財政收入結構。

  而這三點對國民經濟運行來説可能牽一髮動全身,對中國稅收制度的改造卻是本質性的,是一場利民在前、利國有方的革命。

  (作者繫上海財經觀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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