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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發芾:晚清民國地方公債的啟示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1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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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財政部決定四省市進行地方公債的試點,地方債務在爭議中上路了。

  説起公債,其實是一種舶來品,古代中國皇帝不可能發債,皇帝無限的權力決定了他可以通過徵稅解決財政問題;即使徵稅有困難,高貴的皇帝也不可能向臣民借錢,讓臣民反過來當皇帝的債權人。由於古代中國高度中央集權的財政體制,地方政府沒有獨立財權,自然不可能有借債的權力了。到了晚清時期,在西方財政思想和實踐的深刻影響下,在嚴重的財政危機和地方坐大的現實面前,滿清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繼開始了公債發行的破冰之旅。

  清末新政中,兩廣總督岑春煊就以“息借民款”辦地方要政為名,向皇帝上奏舉借內債,直隸總督袁世凱則于1906年在直隸開始了地方公債的發行。

  袁世凱第一個吃了螃蟹,被財政困擾的地方政府都紛紛效尤,發行公債彌補財政不足成為各地的時髦,進入民國以後,地方政府發行公債簡直就是家常便飯了。

  早期地方公債的發行,今天看來,有利有弊,對於今天地方債的發行,也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從今天的角度來説,政府發債應該得到立法機關的批准,晚清民國的地方公債則談不到議會批准,因為晚清時期議會還沒有建立,國民黨時期,則將議會制度也取消了。因此,發行地方公債,要麼由中央批准,要麼要地方政府決定。比如袁世凱的公債是上奏朝廷,經朝廷批准後發行的,1934年江蘇省擬發行3000萬元水利建設公債,財政部以債額過高,清償期限過長等原因不予批准。而上海在民國時期發行的數次公債,都是市政府會議決定,然後呈報中央。由政府獨自決定的發債行為,在今天是不可取的,今天的地方債必須由立法機關批准,取得發債的合法性。在國外,公債一般用於建設或賑災,並不用於經常性支出,經常性支出的資金應該通過徵稅而不是舉債籌集。但是晚清民國時期,政局動蕩,對於執政者來説,借款來錢比徵稅更加快捷,因此一些地方便以舉債為籌集政費軍費的主要方式,形成對公債的依賴,如浙江省發行16種公債,而70%就用於政費軍費。不過,有些地方將公債資金用於進行建設和賑災,如上海市在晚清、民初和國民政府時期總共發行9種公債,除民初兩種主要用於政費外,其餘7種都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恢復被戰爭破壞的公共工程。

  袁世凱發行公債時,以直隸藩庫提存官吏中飽、直隸銀元局餘利以及鹽利等作擔保,受到梁啟超的嘲笑,因為國外公債本無擔保一説。但在當時的中國,政府借債設擔保卻成為慣例。如1921年江蘇省政府發行200萬元公債,以全省稅厘比額新增款項為償本付息擔保,1922年發行"江蘇國庫善後公債"700萬元,以全省貨物稅擔保。中國地方公債特列擔保項目,或許是因為政府債信不彰,為了取信於民,儘快借到必要的款項,政府不得不放下身段,做此規定,以堅債信吧。

  早期地方公債基金的管理,也有可圈可點之處。浙江省在發行公路公債時,特設保管委員會保管,由省城銀錢兩業推出代表8人組成,凡基金提用時,非有委員5人以上蓋章不得支用。發行建設公債時,基金委員會的組織,較公路公債更為完備,委員組成人員更為廣泛。今天看來,這樣的措施仍有借鑒意義,而公債基金的完全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更是要事。

  總的來説,晚清民國時期的多數公債得到償付,尤其上海市的公債,借助經驗豐富的外商央行和租界的資本市場,不論發行還是償付都堪稱成功的典範,其良好的政府信用值得今天的發債者學習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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