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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登堂入室”,著實讓市場振奮。且不論這一信號背後的財政政策定向寬鬆的種種隱喻,就事論事,至少地方政府的拮據窘境可以稍有緩解。但是,這也為地方政府繼續舉債開了方便之門,其間的風險不可忽視。因此,在給予自行發債權限的當口,還應對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有所掣肘,寬嚴相濟方可持續。
眾所週知,在銀根緊縮尤其是房地産市場調控持續從緊的語境下,土地財政已漸露頹勢,加之地方融資平臺債陸續進入償還期,地方財力更顯捉襟見肘。此時獲准自行發債,無疑為地方政府開闢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同時還有利於緩解平臺貸違約的擔憂,降低地方債務風險。
當然,把地方試點自行發債理解為應急之需不免失之狹隘,在中長期路徑上,這一措施充當了由財政部代發地方政府債券向地方政府自主發債過渡的接口;遵循這樣的規劃思路,擴大地方試點自行發債是大勢所趨,並將成為建立陽光融資制度以及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一項影響深遠的改革。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但這並不意味著有了長遠的謀劃,一定不會有近在眼前的憂患,地方自行發債正應了這樣的邏輯。
一個非常現實並迫近的問題是,地方公債能否在資本市場獲得投資者的認可。公開資料顯示,財政部代發地方債之初,率先發行的新疆債上市當日即跌破面值,隨後安徽、遼寧等地方債券在上市首日出現零成交,之後陸續發行的山東、江蘇、吉林等地方債也大多因投資者或機構反應平淡而表現不佳。以中央財政為擔保尚且遭遇這樣的尷尬,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信用擔保也就難免讓人擔憂:地方是否會因政府信用被濫用而面臨信用危機?地方債券能否發得出去?若順利發行是否會付出較高的成本?
讓人憂慮的還不止這些。由代理髮行到自行發債,一個重要的轉變是強調了地方政府還本付息的主體責任,這意味著地方的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要接受市場檢驗。然而,儘管每年公佈的財政預算收支平衡,但對於反映多年預算支出累計形成的資産和政府活動引起的真實負債狀況,地方政府迄今還沒有一套公開、透明、完備的政府財務報告體系,換句話説,尚不存在評價財政可持續發展能力以及風險的可靠基礎。
此外,自行發債只是增加了舉債的通路,並不意味通過融資平臺舉債等模式的終結,於是一個有點“顛覆性”的憂慮隨之而來:已經債臺高築的那些地方政府能否繼續揹債?
審計署6月公佈的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107174.91億元;78個市級和99個縣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高於100%。所謂負有償還責任債務,即由政府或政府部門等單位舉借、以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而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債務至少還包括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形成的龐大的或有債務等等。
可以預見,受G D P增長等政績因素的刺激,一些地方債仍會越滾越多。那麼,在農村債務及縣鄉財政困難已經積聚大量預算赤字和財政風險的背景下,是否繼續放任地方政府的舉債衝動,已成為關乎整個經濟增長質量與數量的重要抉擇。(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