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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財政部網站發佈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對四地試點自行發債細化。上週四,財政部發通知,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啟動。
財政部昨日表示,為加強對2011年自行發債試點工作的指導,規範自行發債行為,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根據該《辦法》,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佔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的50%。
《辦法》指出,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應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集中登記、託管,債券發行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
針對地方自行發債的風險監管問題,該《辦法》提出,試點省(市)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在規定時間將財政部代辦債券還本付息資金足額繳入中央財政專戶,具體事項參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代理髮行2011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
此外,試點省(市)應當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省(市)財政廳(局、委)網站等媒體,及時披露本省(市)經濟運行和財政收支狀況等指標。試點省(市)在發債定價結束後應當及時公佈債券發行結果。試點省(市)應當提前兩周向財政部報送債券發行計劃,並於發行結束後兩周內報送債券發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