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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同基金和ETF通過證券金融仲介機構將其所持有的股票和債券暫時借給因投資策略需要證券的其他機構,如對衝基金和其他交易者。在借貸期間,基金仍保留獲取證券的股利、股息等權利,作為借出所持證券的回報,基金向借貸者收取一定的出租費用,獲得額外收入。
許多共同基金和ETF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的證券可以出借給賣空者和其他的交易者。對投資者來説,證券借貸帶來的結果好壞不可預知,很難説他們得到的是不是公平交易,因為在今天的金融市場上,小差異可能帶來大的收入反差。
一項新的研究發現,即使基金本身類似,一些基金在證券借貸交易中獲得的收益差異仍很大。
得州大學阿靈頓分校金融學教授John Adams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一種可能性是資金管理人在操作過程中可能偏向於自己獲利而不是投資者本身。
Adams説,投資者通過證券借貸最終獲取的收入主要取決於誰充當中間人。仲介機構的收入高,便意味著基金投資者的收入低。當基金從事證券借貸時,借入者給借出者間接回報。基金公司本身可以做其內部的借貸代理,也可以聘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或者使用基金管理公司的下屬代理機構。
Adams和他的同事們發現,當基金選擇使用基金管理公司的下屬代理機構時,返回給投資者的證券借貸收益將比其他借貸代理機構的回報低70%。
“如果管理得當,證券借貸可以作為收入的來源,而且幾乎沒有風險。”該領域的資訊公司William F. Pridmore的Bill Pridmore説。
大多數共同基金和ETF保留借貸收益的65%到85%,借貸仲介獲得餘下的收益。“很多基金在借貸操作中獲取一部分利潤,借貸仲介機構的服務費用差異也很大。”Pridmore説。
雖然沒有必要要求基金公司公佈借貸收益分配比例,但投資者應該得到最基本的信息,自己的資産是如何被借出的以及被告知如何對交易的公平性做出評估。
“增加透明度,提供更明確的信息,投資組合經理可做投資結構介紹,基金董事會可以提問,如:基金公司為什麼選擇借貸仲介,如果由基金公司自己來做會不會獲得更多的收益。”聖弗蘭西斯科投資顧問公司Callan Associates證券借貸專家Bo Abesamis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