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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産品對於我們來説已不陌生,各家銀行電子屏那些紅色黃色的收益率數字滾動、閃爍,不停地吸引客戶購買理財産品。但是,即便是已經多次購買理財産品的人,也可能並不知道所購買的産品投向哪,以及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的區別。
這些情況造成了一些隱患,一旦客戶沒有拿到或沒有及時拿到預期的收益,糾紛便在所難免。某銀行人士指出,由於銷售壓力的不斷增大,銀行與客戶的溝通時間被壓縮,客戶評估與教育變得流於形式。針對這種現象,投資者應該對自己以及將要購買的理財産品有更清楚的認識。
客戶評估風險不再是準入門檻
記者走訪了眾多銀行後發現,大多數客戶在銀行初次購買理財産品時,銀行都會提供一份客戶評估,以衡量客戶是否能夠承受購買産品所帶來的風險。風險條款的方方面面冗長而繁雜,客戶很難專心將所有問題逐一看清並如實回答。針對産品的特別提示幾乎沒有,這很難讓投資者對單個具體産品的風險産生警覺;同樣,風險評估問卷大同小異的大一統現象明顯,問題籠統概括,針對單個産品的問卷設計卻較少。
“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産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這樣的文字是需要客戶手寫在合同上的,往往在客戶落筆之際,仍然不知所購買的産品風險幾何。
不溝通,只銷售。銀行理財産品越來越像便利店貨架上的商品,客戶如果想要一個真正適合自己的産品,最好還是對自身有一個評定。問問自己能夠承受什麼樣的風險,不要只顧及收益。“所謂的客戶評估已經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它不再是客戶準入門檻的準繩,而僅僅是銀行工作人員銷售合理化的憑證。”一位業內人士如是説。
綜合考量預期收益與投資期限
在承擔相應風險的情況下,投資者也需要對投資期限與預期收益有一個明確的認知。因為很多理財産品預期收益較高,很多投資者便有了購買該産品的慾望。理財産品所標注的收益率為年化收益,實際收益要看投資期限與全年天數的比例。事實上,理財産品的實際收益率取決於投資標的的市場表現。因此,任何預計收益、預期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也不構成銀行對相關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另外,投資期限也為初次購買理財産品的客戶所不解。實際上,一個理財産品的運作大致包括三個時期:即産品募集期,産品投資期與産品到賬期。預期收益也僅針對中間一個時期。比如,某款産品的投資期限為180天,會在産品投資前7天開始募集,産品投資結束後7日內發放到賬。如果客戶在募集期第一天就購買産品,並在産品結束後第七天得到産品收益。那麼這前後14天的收益僅是當時活期存款的利息,不以預期收益率計算。如果客戶有更好的投資項目,應該儘量縮短資金在募集期的時長,以實現收益最大化。
流動性存風險想“贖回”不容易
一般來説,在一定期限內,投資者沒法贖回資金,這就是流動性風險。若理財産品在投資期限內不得提前贖回或終止,則投資者的資金流動性將會受到影響。因此,理財産品不應被當作一般定期存款或其替代品,投資者應確信在投資期間不使用投資本金並且擁有足夠的流動應急資金以備不時之需。
業內人士指出,一般銀行類理財産品是無法在投資期限內進行主動贖回的,這就區別於基金、集合理財等理財手段,相對穩定的投資時間帶來的負面效果就是資金流動性的降低。可以説銀行理財産品的流動性不如定期存款,甚至是保險産品。所以這就要求投資者考慮到資金使用的時間表,對資金進行合理分配,在選擇銀行理財産品的同時,投入到一些靈活機動的項目中,避免措手不及。
另外,即使對可提前贖回或終止的理財産品,如果因為市場利率變化等因素出現大規模贖回,也可能影響該産品的流動性,投資者不一定能在其希望的時候將理財産品全部或部分變現。另外,投資者的贖回或終止該理財産品的請求,可能會導致無法贖回或只能以相對上一個交易日價格很低的價格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