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沈彬:解決“立案難”,新民訴法應前進一步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6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據新華社的報道,本次修訂的亮點之一是,解決民事案件“立案難”的問題,將考慮引入立案登記制度。記者採訪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某教授稱:“現在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如果不受理,只是做個口頭告知,當事人就算不服也很難上訴,從而引發出很多矛盾。對此,此次民訴法修改將明確規定法院必須依法立案,對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立案的,也要作出裁定書。當事人如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報道中提到的“不立案也發裁定書”,其實只是現行法律的規定,而且是執行相當不到位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民事起訴,只需要做“形式審查”,即起訴只需滿足第108條規定的4個條件: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第112條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但令人遺憾的是,實踐中,不少法院對滿足起訴要件的案件往往就是不受理;甚至不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裁定書”告知不予受理,而是發個通知,乃至口頭通知。更糟糕的是,如果起訴人向上級法院上訴,上級法院往往反過來要求起訴人提供下級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

  在律師界,應對“立案難”只能各顯神通:資深律師可能亮出人大代表、行風監督員的身份“敲山震虎”;有的律師會直接投訴;有的則讓當事人去“信訪”,拿著信訪回執再去起訴……

  “立案難”的原因,司法界早有討論——淺層次的是個別法官的法學素養差,比如有的立案庭以過了訴訟時效為由,拒絕立案;其實是否過了訴訟時效,應該由法庭在審理時確認。有的法院對土地承包、勞動爭議、企業轉制等“敏感”案子,退避三舍。有的是聽了“將令”的,有人甚至拿著省人大信訪辦開具的介紹信去起訴,但就是立不了案。

  還有就是法院系統內部一些不合理的“考核”,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受理。比如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正式提出:最高法院取消傳統的“結案率統計法”。因為此前一些地方法院為了追求高“年終結案率”,往往歲尾就不受理案件。

  此外,近期各地法院搞了“立案庭調解”,或者叫“訴前調解”制度。法院主動參與調解,以柔性的調解代替剛性的審判,這本身是一種有益的探索。但在一些地方變了味,比如某地級市的法院就在宣傳當地“立案數降低三成”的成績。當“調解率”異化為“立案率下降”,乃至“不立案率高”,這就值得警惕了,因為“立案難”反而成了政績。

  民事訴訟是社會矛盾平和的解決機制,通暢的訴訟渠道,是社會的減壓閥。既然公民選擇起訴,那就説明他相信法律,相信既有的社會機制。所以解決“立案難”,保障訴權的正常行使,意義重大。公民期待新民事訴訟法,在現有法律基礎上有大的進步,切實保障訴權;對個別法院違法不受理案件,形成嚴格制約,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