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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0月14日獲悉,太原股民張先生已委託其代理律師正式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原夏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057)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訴訟材料,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79092.19元。
據介紹,2008年1月24日,太原股民張先生分3次買入13萬股ST夏新股票(600057)。2009年10月14日,中國證監會對ST夏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ST夏新存在以下問題並進行相應處罰:一、商業承兌匯票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二、未如實披露銷售退回;三、未足額計提返利價保。並就該公司和相關高層管理人員做出罰款、警告等處罰。2009年2月29日,ST夏新發佈整改公告,對上述違法違規事項逐一進行了公告和説明,並就整改措施向公眾作了披露。今年8月18日,*ST夏新名稱變更為"福建省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
張先生的代理律師、匯業律師事務所山西分所王樹軍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可以認定ST夏新的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6年年報公佈日,即2007年4月14日,虛假陳述更正日為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2007年巡檢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日,即2008年2月29日。張先生在2008年1月24日買進ST夏新股票,並於2008年1月24日之後仍持有或賣出,其所遭受的279092.19元損失與ST夏新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具有法定的因果關係。因為,張先生是根據ST夏新的運作情況、業績表現和年報等文件及其他文件和相關信息,並基於信任ST夏新已經進行充分、完整、及時、準確的信息披露的判斷,進而對該公司的股票進行投資的。
關於*ST夏新變更為象嶼股份會否對訴訟産生實質影響,王樹軍律師認為,公司名稱的變更並不影響其法人資格,更名後的公司即目前的象嶼股份仍需承擔本次由公司虛假陳述侵權給股民造成的損失。
王樹軍律師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書》及《整改公告》披露的內容,可以較為清晰地確定本案的虛假陳述實施期間為,2007年4月14日至2008年2月29日。凡是在這兩個時點之間買入過ST夏新股票,並在2008年2月29日後繼續持有或賣出的,都有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而訴訟時效將在2011年11月17日屆滿。
對於股民起訴索賠一事,象嶼股份公司董秘呂東先生今日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股民起訴是人家的權利,目前我們還沒有接到法院方面的書面通知,按(法律)程序走吧!""這對於上市公司也是一種警醒,信息披露一定要真實、完全、及時。"山西大學教授、山西工商學院副院長容和平則認為,中小股民通過民事訴訟渠道維護自身權益,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我國股民正變得理性和成熟,但法律和制度層面在這一方面需要細化。(記者 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