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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饅頭”案主犯獲刑9年 法院警示食藥監管瀆職行為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7日 08: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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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享華

  “染色饅頭”案一度讓上海食品行業飽受質疑,昨天,上海市多家法院用刑罰手段回應在食品安全領域以身試法者。上海高院副院長丁壽興也強調會保持打擊該類犯罪的高壓態勢,尤其將重罰在食品藥品領域的瀆職和腐敗分子。

  當日,上海的寶山、盧灣、奉賢、閘北、金山區法院對“染色饅頭”案等6起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其中,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染色饅頭案主犯葉維祿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六十五萬元;另兩名公司高管徐劍明和謝維銑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處罰金二十萬元。

  2008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審結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53件,生效判決人數117人。其中,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生效判決人數47人;涉藥品安全犯罪案件36件,生效判決人數70人。上海市高院刑二庭庭長賀平凡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上海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向好,但不容樂觀。

  丁壽興則説,當前上海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現涉及的罪名較多、涉及領域較廣等特點,饅頭、豬肉、奶粉等都被牽涉其中。此外,“發案區域集中在郊區,被告人文化層次較低”,他還透露,有的甚至形成“産、供、銷”犯罪鏈條,隱蔽性強,查處難度較大。

  賀平凡告訴本報記者,一大問題就是監管不到位,流於形式。有些案件(如“染色饅頭”案)反映出,質監部門到公司檢查時,不進入生産車間,而是由被檢查單位將抽檢樣品交給他們,質檢部門工作人員貼好封條後由被檢查單位將樣品送到檢測部門,而且被檢查單位都是提供合格産品進行檢測,不會提供不合格産品。

  “如果監管部門工作細一點,能夠真正走進生産現場,就會及時發現問題。”賀平凡還認為,監管環節存在漏洞,存在監管“真空”。如“染色饅頭”案中,除了違法使用“檸檬黃”,涉案公司還將回收的過期饅頭作為原料,重新用於生産,這些經過改頭換面的“再生”饅頭,也大多流入超市。而超市對食品的生産質量情況並未把好進貨質量核查審核關,對過期食品又未行使銷毀和監督銷毀等義務。

  為此,上海法院建議監管部門要改善監管模式,首先要從整個産業鏈的角度構建起更加完善有力的監管體系,從源頭上封堵漏洞,而不是被動地“亡羊補牢”;其次,要改變多頭監管現象,建立專業化的機構,並由社會力量進行監督,形成一個完整、立體、多維的監管體系。此外,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尤其對防控措施不落實造成發案的,要追究相關監管人員的失職責任。不過,賀平凡也坦言,這幾年法院沒有審理涉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儘管在有些案件中存在瀆職行為。